三小行房紀錄器,代誌係安捏啦,是被告自己說的啦!
其他請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訴字第37號
(二)甲女雖指稱:被告抱住伊時,伊一再表示拒絕並推開被告,反覆對被告說不要
這樣,伊不敢強力拒絕被告,係因怕被告會對伊不利,但確有拒絕被告云云。
惟查:
2、再參以被告與甲女性交過程中曾數次變換體位進行性交一節,業據被告及甲女
供述在卷,甲女復稱:伊當時一直往上縮,過程並不順利,伊一直想起來,但
怕一旦起來不知會發生何事,且被告當時用手握在其腰與臀部間髖骨位置等語
(本院侵訴卷第54-55頁)(中略)
此外,甲女事後並未立即報警處理,且事發當晚仍與男友在該址發生性行為,
且過程中甲女並未表示有任何不愉快或表情、動作有何不正常之情,復據證人
甲女及其男友○○○證述屬實(本院侵訴卷第58、66頁),由是觀之,甲女事
發後之反應與行為亦與一般性侵被害人之情形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