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討論] 偵辦偽造自己簽名的檢察官犯罪條目

作者: Demogorgan (Superconductor)   2014-07-23 10:30:09
※ [本文轉錄自 PublicIssue 看板 #1JpnWQEE ]
作者: Demogorgan (Superconductor) 看板: PublicIssue
標題: [討論] 偵辦偽造自己簽名的檢察官犯罪條目
時間: Wed Jul 23 10:04:06 2014
還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的人請先讀以下兩篇文章,謝謝。
事件始末: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405992462.A.EC9.html
邏輯分析: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406024864.A.84A.html
看完之後大家應該都知道這是一場偵辦「自己偽造自己簽名」的鬧劇,
既然是有行為能力的人,以簽名代表自己的意志,要如何犯偽造文書罪?
因為簽署是憲法保障的行為自由,而檢察官明知如此偵辦不合理,
卻執意偵辦是犯了:
刑法 第 128 條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三位領銜人還被起訴,後面還有一條法律等著檢察官:
刑法 第 125 條 (第三款)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
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 World5566 (踢怯❺❻)   2014-07-23 10:31:00
0.0
作者: jaotake (水素燃料電池宅)   2014-07-23 10:32:00
作者: CO2 (吸嘔吐)   2014-07-23 10:32:00
垃圾 妓吶國民黨
作者: duane (同天內只計一次)   2014-07-23 10:37:00
拿提款卡偷自己戶頭的現金 偷竊!
作者: killerken (踢了肯)   2014-07-23 10:40:00
盜領自己帳戶!
作者: gyboy74   2014-07-23 10:41:00
以後使用信用卡卡消費都要現行犯逮捕
作者: TSMG   2014-07-23 10:41:00
不過應該會裝死吧,說不是故意的
作者: mu178 (阿魯巴原蟲)   2014-07-23 10:44:00
我實在看不懂 不就是開偵查庭而已 說不定問一問就不起訴或是簽結了 怎麼連結裡東一句起訴西一句起訴的
作者: yr (Sooner Born Sooner Bred)   2014-07-23 10:47:00
這都設計好了,到時候判無罪,蔣偉寧也可以出來說,自己論文抄自己的也是無罪
作者: mu178 (阿魯巴原蟲)   2014-07-23 10:53:00
"不該受理"不就是不起訴甚至是簽結嗎 說真的你第二個連結的有些法律觀念有點問題我可以理解吳陣營藉機炒作 但恕我說一句 貴聯盟當然也是藉題拉抬罷免氣勢 雖然我是樂觀其成XD 但某些不正確的觀念還是要說 不要成案不就是吃案嗎 檢方當然不能自認為不管 如鄭捷殺人 捷運站人員很多人被告 檢方可以自認為不成立就不管嗎 最後還是要調行控記錄 傳喚相關人等及據相驗報告給他們不起訴譬如這樣說吧 假如你要告檢察官128 125 依通常見解 一定不構成的 但收案的乙檢察官還是要立案調查你告的甲檢有無違法這種聯署過程 一定比較複雜 傳當事人來說明很正常 等真的被起訴再來抗議還不遲 但我可以理解你們的用心啦XD選舉前濫行告訴很常見 罷免案遇到類似情形可以想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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