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PublicIssue 看板 #1JpnWQEE ]
作者: Demogorgan (Superconductor) 看板: PublicIssue
標題: [討論] 偵辦偽造自己簽名的檢察官犯罪條目
時間: Wed Jul 23 10:04:06 2014
還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的人請先讀以下兩篇文章,謝謝。
事件始末: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405992462.A.EC9.html
邏輯分析: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406024864.A.84A.html
看完之後大家應該都知道這是一場偵辦「自己偽造自己簽名」的鬧劇,
既然是有行為能力的人,以簽名代表自己的意志,要如何犯偽造文書罪?
因為簽署是憲法保障的行為自由,而檢察官明知如此偵辦不合理,
卻執意偵辦是犯了:
刑法 第 128 條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三位領銜人還被起訴,後面還有一條法律等著檢察官:
刑法 第 125 條 (第三款)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
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