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於行政院衛生署醫政處服勤,可否認定為公務員?其於執行公務員執行之職
務中如涉有違法,是否比照公務員負法律責任?
依兵役法規定,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無現役軍人身分,役男非經由國家考試及格,亦未
經人事銓敘合格實授任用,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惟依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役男依其
所服替代役類別之法令規定,執行輔助性勤務。
基此,替代役役男無獨任或決定之權限,不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公權力,並受該管公務
員之指揮監督管理,類似公法上行政助手之地位,法律責任依其工作性質(輔助性)及個
案情況,由司法機關裁量。
(內政部役政署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役署管字第0九一00一0七九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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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法,顏色不對囉,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