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案子還蠻清楚的,
人家雖然是役男,但是公司派他去柯文哲辦公室駐點的,
為什麼派他這就要問公司了
(老實說干柯甚麼事??難道柯辦叫人家遷個網路還得指定派誰?)XD
至於研發替代役的行政中立及權利義務,這本來就法令的模糊地帶
隨人解釋的 (因為解釋空間很大, 攤手...XD)
# 役別比較
替代役是當初為了徵兵轉募兵發展出的制度,
最初分成一般役、替代役、國防役,
性質 管理單位 演 變
一般役: 就大頭兵 國防部
替代役: 假公務員 內政部及晉用公家單位
國防役: 假勞工 內政部及晉用公司 ====>後來變成研發替代役
所以研發替代役雖然有替代役三個字,但跟替代役的制度是不一樣的。
當初有研替(國防役)是為了讓那些有專才的役男可以不要再被當兵綁住,
直接進公司發揮長才,讓你在公司裡當兵 (薪水也是公司出囉!)
兵役結束就直接在公司任職。
符合資格的役男與想用人的公司就可以去申請。
因為可以不用當兵直接進私人公司,所以被要求的服役時間也就長一點(之前是四年?)。
# 權利義務
一般役就不用討論了,就是軍人。
替代役跟研發替代役的權利義務一直都是法令的模糊地帶,
一樣是服役(或稱役男),替代役及研替他不是軍人,
歸內政部管,但是公務員嗎???
以替代役來說,被派發單位後只能"協助"公務執行,
換言之替代役沒有執行公權力的權利,只能協助。
至於義務呢? @$%$&%$&^%*....
舉例來說, 一個醫學系學生實習完畢考完國考的醫生,跑去當醫療替代役,
可以看病嗎? 可以開刀嗎? 不行!!!
醫院讓他看病開刀是違法的,因為他沒有執行的責任跟義務。
警察替代役可以開單嗎?
不行, 因為他沒有執行的責任跟義務。
那替代役到底可以幹嘛?
只能協助? 至於怎麼協助, 就看晉用單位怎麼解釋了。
(所以公務員也可以把一堆事情丟給替代役, 反正"協助"兩個字的解釋範圍很廣)
哪, 就是這種權利義務非常模糊的奇怪東西!!
研替現在變成這樣:
第一年: 薪水與一般役男同, 由役政署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