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台中神岡浮圳已經變成全新的大埔案 政府再度強徵土地

作者: rinatwo (無)   2014-07-23 19:56:54
※ 引述《peekeer (小風)》之銘言:
: 不好意思關於原po一直再講連結車不能走大貨車可以走的奇怪言論
: 所以就隨手查了一下相關交通號誌圖
: 原po講的交通號誌圖是這張
: https://maps.google.com.tw/maps?ll=24.274337,120.665431&spn=0.18,0.3&cbll=24.274337,120.665431&layer=c&panoid=49cmaFYNIVe4CAy_C8_A_Q&cbp=,208.95,,3,-6.4100037&output=classic&dg=ntvb
: 然後跟我說大貨車沒在禁止行列
: 可是看了圖一整個奇怪
: 馬的其中一個不就是大貨車圖嗎?
: http://blog.xuite.net/jack031555/blog?&p=6
: 阿你給我莊孝帷
: 自己違規走那條路破壞道路
: 然後跟我說有需求要拓寬
: 馬的自己違規不反省還嘴砲一堆?
: 那邊可以走逆?
: 自己司機違法亂走就可以靠背說有需求
: 還靠背別人統計學不好
: 馬的你屁都沒遵守還跟別人在那邊哭勒
: ※ 引述《rinatwo (無)》之銘言:
: : 既然都有人要我回文了 我就說明一下
: : 我家是做貨運行的 近年因為油錢漲幅太兇 還有台中港貨櫃場比較便宜
都已經有網友找出新事證了
證明該路段只有禁行砂石車及聯結車
基於你是有經過查證但因誤會而產生錯誤理解
只要你現在馬上發文道歉
你散播足以毀壞我名譽之事 我可以既往不咎
但如果你明知錯誤 仍不道歉留存散播毀壞我名譽之文字
那麼我會採取必要的法律做為 你已經違反刑法310條毀謗罪
同時你是文字形式進行毀謗 符合同法第二項加重誹謗罪
在此我已經勸告你 並且提供證明你所論述的是錯誤
故如果你主張善意查證 那麼我也會將此送交做為證據
主張你未善盡查證之義務
還有你文中充斥諸多情緒化字眼 我也會同時提告刑法309條公然侮辱
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同見聞 以情緒化字眼貶低我的人格權
加上我本身PTT ID有許多和我現實相關資訊
足夠延伸我的人格權至此ID rinatwo之上
如果你在晚上十二點之前還不做出任何回應
我必將提起告訴!!
作者: playerscott (playerscott)   2014-07-23 19:59:00
你在對誰說啊? 站內信會比較快吧
作者: ltameion   2014-07-23 19:59:00
這三小?沒跟到
作者: sonic5566 (索尼剋五六)   2014-07-23 20:04:00
為什麼不寄站內信?
作者: myown1345 (陽光分子)   2014-07-23 20:11:00
真的是先掉魚再提告..佩服佩服嚇到我都錯字了~
作者: dostey (Dos)   2014-07-23 20:13:00
你誰阿?說了算?這算是公然恐嚇嗎?
作者: evens (evens)   2014-07-23 20:14:00
rinatwo:又繼續跳針了 高水準的神岡人 反對的沒一個能打的rinatwo:看吧 沒有證據又只會跳針該該叫 最理性的在地神岡人rinatwo:加油吧 反正路是拓寬定了 你們繼續吠火車吧 在地人不曉得這算不算對神岡居民貶低?
作者: rinatwo (無)   2014-07-23 20:17:00
對地區的居民貶低 不構成任何犯罪 謝謝
作者: evens (evens)   2014-07-23 20:18:00
我是不知道啦...來神岡做生意又看不起神岡在地的人...y
作者: rinatwo (無)   2014-07-23 20:19:00
我懶得回覆你了 跳針來去只有貼差不多的話
作者: myown1345 (陽光分子)   2014-07-23 20:22:00
ㄝ,那309第3項是什麼啊?
作者: evens (evens)   2014-07-23 20:23:00
是啊...其實我也很不想回,可是推文對神岡人太不尊重了
作者: myown1345 (陽光分子)   2014-07-23 20:35:00
聽說名嘴有一種特色,就是被告309 310不起訴處分之後就會自動推定自己說的事情是真的..。殊不知..真實惡意原則是說..行為者得到的消息達足以確信之程度即可。看推文脈絡..原原po是情有可原吧: )而且..我們不像妳..喜歡股哥人家ID..
作者: SupremeBeing   2014-07-23 20:54:00
雙重標準的白爛~ 吃大便去啦~要是告不贏我一定反告誣告 要玩就來玩 看誰時間多
作者: rinatwo (無)   2014-07-23 20:57:00
ㄏㄏ 誣告是要完全虛構事實 才有辦法成立案件的
作者: SupremeBeing   2014-07-23 21:00:00
ㄟㄟ 雙重標準的事實 眼睛瞎了喔? 白先生
作者: rinatwo (無)   2014-07-23 21:01:00
沒關係 光你的"白爛" "吃大便去啦" 公然侮辱慢慢講吧我也懶得跟你在這爭辯了 上警局和地檢署再說吧
作者: SupremeBeing   2014-07-23 21:02:00
加油好嗎~ 騙人沒上過法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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