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alenci (birdy)》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自由時報
: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 要不到名單!高市官員嗆告復航妨害公務
: 2014-07-24
: 〔記者蔡清華、洪定宏/高雄報導〕包括高雄市社會局長張乃千、新聞局長丁允恭、民政
: 局長曾姿雯等人昨天晚間陸續抵達小港機場,要求復興航空提供高市籍旅客名單,但復興
: 均以作業當中遲遲不給,張乃千到十時廿分首度在櫃台發飆拍桌,經地勤安撫之後,名單
: 還是沒拿到,十五分鐘後,張再度發飆,並飆出國罵,怒嗆要告航空公司「妨害公務」!
: 復航人員則以名單還在核對之中回應,張乃千說,如果市長到機場安慰家屬時,還拿不到
: 名單,就走著瞧!
高雄民政局是要告哪一種妨礙公務阿
如果光看法條 拒絕提供資料 並不會犯「妨礙公務」
復興航空的人員應該沒有使用暴力 或是辱罵政府官員吧???
還是高雄的法律不一樣???
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
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
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第136條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
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公務
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處斷。
第137條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
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9條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第141條 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眾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
或一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