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要不到名單!高市官員嗆告復航妨害公務

作者: whitefang10 (醉玉月琴)   2014-07-24 12:39:27
※ 引述《valenci (birdy)》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自由時報
: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 要不到名單!高市官員嗆告復航妨害公務
: 2014-07-24
: 〔記者蔡清華、洪定宏/高雄報導〕包括高雄市社會局長張乃千、新聞局長丁允恭、民政
: 局長曾姿雯等人昨天晚間陸續抵達小港機場,要求復興航空提供高市籍旅客名單,但復興
: 均以作業當中遲遲不給,張乃千到十時廿分首度在櫃台發飆拍桌,經地勤安撫之後,名單
: 還是沒拿到,十五分鐘後,張再度發飆,並飆出國罵,怒嗆要告航空公司「妨害公務」!
: 復航人員則以名單還在核對之中回應,張乃千說,如果市長到機場安慰家屬時,還拿不到
: 名單,就走著瞧!
: 張乃千後來被請到航空站值日室協調,復興航空直到市長陳菊抵達才給名單。
: 3.新聞連結:
: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798622
: 4.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劣文"請注意")
復興航空不給才是對的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
那公務機關的特定目的指的是什麼?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
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今天社會局要名單的理由是「慰問家屬」
社會局理所當然可以進行「慰問家屬」這件事
但它是社會局的法定職務嗎?不是吧!
作者: Goog1e (咕狗)   2014-07-24 12:40:00
高雄市政府是綠色的 你這樣守法會讓護航的人崩潰
作者: Scion (噓噓~~噓噓哥)   2014-07-24 12:40:00
你其實不知道社會局的法定執務是什麼吧
作者: Atwo (A兔)   2014-07-24 12:41:00
哇賽 好保護顧客隱私喔 連自己市民是生是死都不知道
作者: mounter (PTT真多好人阿)   2014-07-24 12:42:00
社會救助是社會局法定業務
作者: Scion (噓噓~~噓噓哥)   2014-07-24 12:44:00
社會局裡有一部門就叫"社會救助科",不要來秀下限啦
作者: terry0522 (做什麼好呢?)   2014-07-24 12:44:00
合情合理的要名單還要被一堆怪人抹黑
作者: blackone979 (歐派は俺の嫁)   2014-07-24 12:44:00
你先搞懂社會局的職責再來秀下限好嗎
作者: amaranth5566 (Amaranth)   2014-07-24 12:47:00
希望原po不是法律系
作者: sanshin (三振)   2014-07-24 12:47:00
真蠢..復航真白癡
作者: Syffence   2014-07-24 12:49:00
推一下 社會局當時要是唸個法條 櫃檯敢不照辦嗎
作者: Marty (DNA探針)   2014-07-24 12:49:00
這篇是來釣魚的??
作者: fanasi ( )   2014-07-24 12:52:00
先搞懂很困難嗎?
作者: diskdie7045 (剛睡醒~)   2014-07-24 12:52:00
laukun:大家可以去看個資法第6條2項、8條2項、第9條
作者: blackone979 (歐派は俺の嫁)   2014-07-24 12:52:00
當時現場可是沒人提個資法喔 是復興一直用核對中當藉口在拖延 一直提個資法的只有酸民
作者: diskdie7045 (剛睡醒~)   2014-07-24 12:53:00
先看看前幾篇好嗎?更何況你不知道社會局有救助科嗎?
作者: chikuo (想知道?去問香蕉...)   2014-07-24 12:55:00
#1Jq5ysxE 看八卦長知識..
作者: air1208 (缺氧)   2014-07-24 12:55:00
要發文前請先了解詳情,避免被噓爆自表...
作者: Dia149 (DD)   2014-07-24 12:55:00
本來就不該給
作者: Szss (Not yet)   2014-07-24 12:57:00
我懂了 因為沒名單 才讓縣長魚目混珠 偷溜進家屬專機
作者: yngmei (再向上踏一階)   2014-07-24 12:59:00
訊息亂成那樣怎麼給,大聲動口就會救人就對了…嘖
作者: showblue   2014-07-24 12:59:00
阿就沒看到公文,沒公文不知道怎麼做
作者: diskdie7045 (剛睡醒~)   2014-07-24 13:00:00
馬卡茸:我不是來了嗎? 689:溫馨 花媽要資料 689:作秀!
作者: mounter (PTT真多好人阿)   2014-07-24 13:00:00
如果你不懂社會救助的定義,其實閉嘴沒關係
作者: blackone979 (歐派は俺の嫁)   2014-07-24 13:01:00
亂成哪樣?航空公司本來就會有登機乘客名單 這是基本所以說就是有這種認為不管哪種時機都要照流程跑的人在
作者: diskdie7045 (剛睡醒~)   2014-07-24 13:03:00
八掌溪事件~阿扁下台~澎湖空難~要申請制 689神邏輯
作者: blackone979 (歐派は俺の嫁)   2014-07-24 13:03:00
所謂的公務體系才會慢半拍沒效率 遇到這種重大危難你
作者: chikuo (想知道?去問香蕉...)   2014-07-24 13:04:00
一想到流程就想到 八掌溪事件
作者: blackone979 (歐派は俺の嫁)   2014-07-24 13:04:00
還要等人來申請才肯動?權宜兩字懂不懂用
作者: Scion (噓噓~~噓噓哥)   2014-07-24 13:07:00
貼網頁叫做法定職權,689真的無下限
作者: as795132000 (冬楓)   2014-07-24 13:11:00
下去領錢吧
作者: diskdie7045 (剛睡醒~)   2014-07-24 13:14:00
就抓著"慰問家屬"不放~反正沒做叫睡菊~有做叫作秀~你當是馬卡茸嗎?看到報紙才知道~還是我不是來了嗎!?
作者: Scion (噓噓~~噓噓哥)   2014-07-24 13:19:00
連申請制這種屁話都講的出來
作者: deegs10221 (怨飄靈)   2014-07-24 13:22:00
社會救助法26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視災害需要
作者: mounter (PTT真多好人阿)   2014-07-24 13:22:00
很多社工學分班在招生,請去念書好嗎
作者: jansan (阿呆喵)   2014-07-24 13:23:00
外星人嗎你 如果你是受害人家屬看你會不會講這種話
作者: deegs10221 (怨飄靈)   2014-07-24 13:23:00
三、給與傷、亡或失蹤濟助。六、其他必要之救助。依據26條 這三項來說沒有名單你要如何協助善後,包含家屬的慰問與後續傷亡急難救濟金之申請,與第三項中傷、亡、失蹤之認定,這些沒有名單要怎麼執行?
作者: sanshin (三振)   2014-07-24 13:27:00
....
作者: even0213 (簡單就好)   2014-07-24 13:28:00
樓上的。不曉得你法條是不是被背熟了。是我當下也先拒絕。法定職務有哪些。你都背起來了?情感上給名單的確沒什
作者: deegs10221 (怨飄靈)   2014-07-24 13:35:00
今天社會局是依法定職權執行,你就是非給不可,沒有情感不情感的問題,再者如果因公務機關行政行為導致違法請於事後提起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等)但是不給就是請吃上妨害公務的官司
作者: even0213 (簡單就好)   2014-07-24 13:48:00
我的意思是,你有辦法在對面各公務機關,立馬判斷職權嗎?還是只要是公務人員。一律視為執行公務? 再說,刑法135
作者: deegs10221 (怨飄靈)   2014-07-24 13:53:00
今天只要公務機關秉持正當理由,你就沒有權利拒絕。但是如果事後產生有違法的疑慮,請提起相關的行政救濟方式來確保自身權益不會受損再者刑法135條中意圖妨害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員依法執行勤務時,妨害公務是成立的
作者: even0213 (簡單就好)   2014-07-24 14:02:00
這樣子說,只要警方接獲檢舉,就可以實施緊急搜索。進去
作者: askey (像鑰匙)   2014-07-24 14:02:00
個資法拿來濫用的比較多~
作者: even0213 (簡單就好)   2014-07-24 14:03:00
你家囉? 妨礙公務成立?你看過要件嗎?
作者: valepiy (俄國人好帥)   2014-07-24 14:05:00
顆顆 別凹了 正當理由就是要有法律授權阿
作者: deegs10221 (怨飄靈)   2014-07-24 14:10:00
作者: chikuo (想知道?去問香蕉...)   2014-07-24 14:10:00
警察無搜索票無法進入民宅,舉例不成立
作者: deegs10221 (怨飄靈)   2014-07-24 14:11:00
裡面講得很清楚,有問題請之後提起行政救濟。要打別人臉請拿出實際東西來to C大你講的案例完全不同,法律有規定進入民宅才要有正當程序的證明才能進入,除非依行政執行的即時強制算是例外,為行緊急避難、或保護他人權益,可以強制進入不過被侵權益意者可以在事後主張補償其損失更正是E大不是C大,跟C大說聲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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