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unter (PTT真多好人阿)》之銘言:
: ※ 引述《whitefang10 (醉玉月琴)》之銘言:
: : 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 :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 :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 : 今天社會局要名單的理由是「慰問家屬」
: : 社會局理所當然可以進行「慰問家屬」這件事
: : 但它是社會局的法定職務嗎?不是吧!
跟願意做事幫助民眾的官員吵法源依據,真是一件非常好笑的事,這些官員難道會比
一般民眾不知道自己主管業務的法規依據?
要法源就給你法源
社會救助法
第 五 章 災害救助
第 25 條
人民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
者,予以災害救助。
第 26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視災情需要,依下列方式辦理災害救助:
一、協助搶救及善後處理。
二、提供受災戶膳食口糧。
三、給與傷、亡或失蹤濟助。
四、輔導修建房舍。
五、設立臨時災害收容場所。
六、其他必要之救助。
前項救助方式,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訂定規定辦理
之。
第 44-3 條
為辦理本法救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
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
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
規定。
請問各位XX,這樣的法源夠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