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一百四十條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六、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他類似之標識。
七、疏縱或牽繫畜、禽或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
八、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或其相類之物。
九、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
今天一隻貓死了很難過,畢竟是一條命,大家都喜歡可愛的貓
原PO這麼喜歡流浪貓,>為何不把牠帶回家養?牠開心/你開心/駕駛開心/社區大媽也爽<
如果單純要用法條來講,上面講很清楚了,貓阿狗的根本沒資格上馬路
如果有主人,主人要被告到死,沒主人難道要怪閃牠撞死的人活該?
所以車主是沒錯的,頂多道德觀會被人拿出來講而已,但今天他要是因為閃貓
讓後面騎機車出車禍,或是自己撞樹撞牆,有人受傷且死亡,大家就不會這樣說
那如果這樣是不是代表原PO你願意出錢給受傷者/死亡者,包括修補車輛與道路費用?
你肯定不想出阿,愛貓人士總是這樣,沒出事就旁邊出一支嘴講的很爽
出事了就說"好可憐阿",就跟_家一樣,沒出事馬後砲跟旁邊喊燒,出事就不負責
當然不是說你撞死貓狗什麼很爽,這行為很棒,只是在為貓狗考慮之時
何不考慮道路上行駛人的安全??難道在路上的貓狗是生命,開車的人就是鬼非人?
不管從那方面都講不過去,法律上也寫明確了,這些什麼貓狗在上面就是錯的
於人理講,今天閃貓閃狗死人了傷了人,是不是也不好
要查因為閃貓狗出車禍的新聞一大堆,可以google看看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金門防衛指揮部一輛軍車,17日上午在行經金門經武路時,有一隻流浪狗突然竄出,龔姓
軍車駕駛為了為閃避流浪狗,車子嚴重偏離車道,直接撞上對方車道的大樹,導致車頭全
毀,龔姓駕駛除了左腳骨折外,身體也有多處挫傷,在送往署立金門醫院急救後,已轉往
台北治療。
這輛軍用大卡車的駕駛是21歲的龔姓一兵,為了載運軍事用品回連隊,17日上午在陳姓中
尉陪同下,準備開車到幹訓班,在行經金門經武路聯勤第一支部前,發生意外。一隻流浪
犬突然竄出,龔姓駕駛嚇了一跳,軍車偏向左側對向車道,撞上路邊大樹。
軍車撞擊力道強烈,導致車頭全毀,車子變形後,龔姓駕駛被夾在駕駛座中,而且左腿骨
折,手及身體多處挫傷,無法自行脫困,陳姓中尉則只受到驚嚇。消防救護人員動用破壞
剪剪開車門救出龔姓一兵後,已及時把他送到衛生署立金門醫院急救,再用軍機把他送到
台北接受更好的治療。
原文網址: 為了閃狗撞到樹 金門軍車駕駛骨折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218/25725.htm#ixzz38RoUU1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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