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吃光光~
小弟我看到這句就覺得蠻傻眼的
推 a1091100075:立意良好,可惜沒考慮用這個裝置救人的民眾有可能被告 07/29 17:19
請各位鄉民要發表高見前,先用全國法規資料庫找看看好嗎?
不然還可以多google 幾篇國內外"好撒瑪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
我們國會早就修法通過,並且交由行政院衛福部實施了= =a
第 14-1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
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
場所管理權人或法人負責人於購置設備後,應送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後,登
錄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前二項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之項目、設置方式、管理、使用訓練及其他有
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公共場所購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
,必要時得獎勵或補助。
第 14-2 條(這是重點)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
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最後連結送給大家,小弟並拜託各位魯魯們要評判候選人的政策之前
先google看看,補充好自己的知識庫再發表,謝謝大家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