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126sam01 (Samuel Yeh)》之銘言:
: 原文吃光光~
: 小弟我看到這句就覺得蠻傻眼的
: 推 a1091100075:立意良好,可惜沒考慮用這個裝置救人的民眾有可能被告 07/29 17:19
AED(傻瓜電擊器)是很安全的救難裝置
之所以叫傻瓜電擊器是因為你只要照他的流程你一定能夠使用
也不用怕你跳脫流程隨意電擊造成傷害
通常AED到達患者現場後開始使用
中間會有分析心律這道程序
他會自行判斷是否需要電擊
如不須電擊你按下電擊鈕也是無法實施電擊的
如果需要電擊 他也會在告知你要電擊後再行充電 隨後才能實施電擊
比較需要注意的是不怕你電死患者 怕你製造更多患者
如果在實施電擊時有其他人或你自己碰觸病人是有可能被電到而休克的
所以在電擊前一定要告知附近離開病人再行電擊
另外也不用怕他分析心律錯誤要你電而造成傷亡
AED內附有心電圖等測得的病患資料 法院也會因這些資料而保障你
AED通常每年都會收回檢修(若有使用使用後也一定會收回拿取心電圖等資料)
在這些情況下我想是不用怕你因為電死人而被告之類的了
: 請各位鄉民要發表高見前,先用全國法規資料庫找看看好嗎?
: 不然還可以多google 幾篇國內外"好撒瑪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
: 我們國會早就修法通過,並且交由行政院衛福部實施了= =a
: 第 14-1 條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
: 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
: 場所管理權人或法人負責人於購置設備後,應送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後,登
: 錄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 前二項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之項目、設置方式、管理、使用訓練及其他有
: 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公共場所購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
: ,必要時得獎勵或補助。
: 第 14-2 條(這是重點)
: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
: 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 最後連結送給大家,小弟並拜託各位魯魯們要評判候選人的政策之前
: 先google看看,補充好自己的知識庫再發表,謝謝大家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45
另外推廣一下家庭式的傻瓜電擊器
這是可以用承租的方式來放在家裡
以防家裡有心臟病史的或其他的家人突然昏倒等情況
戶外式(柯的方案)這種的在學校或其他公共場所時常可以看到
這種東西都會放在有保全聯繫的地方保存
畢竟這是比較貴重的東西(聽說一組要100k)
再者如果你偷了這東西而造成當時有人無法使用時我記得是有滿重的法律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