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爬文看到柯P的新政見要廣設AED,我想這個大部分的人都很贊同
在某些先進的國家甚至連每間便利商店都會有設置AED。
但看到有人提到了好撒瑪利亞人法,而且我們台灣已經有這條法律了,
啥時有的我怎麼不知道?!
稍微GOOGLE一下,以下是維基百科連結:
http://tinyurl.com/3wxmgtw
以美國為例:
1. 除非「照應提供」關係(譬如父母孩子或醫生患者關係)在病症或傷害事前存在,或
好撒馬利亞人」對病症或傷害負有責任,否則任何一個人不被要求提供受害者任何援助
2. 任何急救的提供,不能用以交換任何獎勵或財政報償,作為結果。醫療專家當執行急
救是由於與他們的就業相聯時,是不受好撒馬利亞人法保護的法律典型。
3. 如果援助開始,援助者不能離開現場,直到:
a.召喚需要的醫療協助是必須的。
b.與援助者相等或更高的訓練到達接管。
c.繼續提供援助是不安全的(例如在未有足夠的裝備下接觸潛在的疾病)。援助者
永遠不應使自己處於危險中幫助其它人。
4. 援助者只要在同樣的訓練水平、於同樣情況下作合理的反應,法律上不需對受害者的
殘、死亡或毀形負責。(這是重點)
那根據剛爬文到鄉民宣稱的的“台灣版好撒瑪利亞人法”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14-1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
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
場所管理權人或法人負責人於購置設備後,應送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後,登
錄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前二項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之項目、設置方式、管理、使用訓練及其他有
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公共場所購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
,必要時得獎勵或補助。
第 14-2 條(這是重點)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
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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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版的似乎只有說一般人(就是指非救護人員啦)可以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設施,
或者是執行某些應該由救護人員執行的處置而已。
好像沒有保障說是後不會被告還是怎樣的?
小魯我不是學法的不知道有沒有強者可以幫忙指導說明一下
如果真有跟美國的法一樣保護施救人
才不會說熱心救人又被人告傷害罪,
沒有這樣的後顧之憂廣設AED的美意才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