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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陳姓男子(44歲)今年2月5日、農曆大年初六清晨,因胃痛到新莊台北醫院就醫,
卻認為醫護人員未緊急處置他的病況,竟拿起護理站的剪刀,刺傷蕭姓女護理師左大腿2
刀,新北地院依傷害罪判陳男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3萬元。
雖然新修正的《醫療法》傷害醫護人員罪最重可判刑3年,刑責較重,但新北地院簡易判
決指出,因蕭女當時在護理站處理排班事情,並非執行醫療業務,因此仍認定陳男觸犯的
是刑責較輕的《刑法》傷害罪;全案尚可上訴。(孫友廉/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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