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討吐口水罵人 重度智障也得挨罰
重度智障罵人還是有罪!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屬重度智障的胡姓男子,去年8月在基隆廟
口夜市對陌生的馮姓女子吐口水開罵,法官認為他事後仍能辨識自己的行為不對,依公然
侮辱罪處以罰金3000元。
胡男在聯美彩券行前,辱罵馮女並吐口水(圖中人物與新聞事件無關)(記者吳政峰
攝)
乞討不到錢 惱羞成怒
60歲胡男去年8月在基隆廟口知名的聯美彩券行前,向素昧平生的馮女討錢,正在買彩券
的馮女搖頭拒絕,胡男勃然大怒,對她痛罵「╳你娘,我沒錢你還不給我錢」,接著朝她
臉吐口水,馮女不甘受辱報警處理。
裁判書指出,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
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胡男雖領有手冊得以證明為重度智障,但在面對
警方詢問時,若稍加解釋問題,胡男仍能逐一清楚回答;且檢察官在偵訊時問及「你知道
不能隨便罵人嗎?」胡男回答知道、也知道錯了等語,足見他在破口大罵並吐口水後,能
辨識自己的行為不對。
法官考量他是成年人卻不思謀求正當工作,反而在街頭乞討,且素行不佳,縱然屬於重度
智障,仍不能規避刑責,判他有罪。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801359
怒罰三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