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高雄氣爆誰該負責 台大教授整理法規

作者: bubucity (小布大阿花)   2014-08-04 14:26:41
高雄氣爆造成超過300人死傷,政府將禍首直指李長榮化工,而石化業者之間則對管線問題推來推去,然而也有民眾質疑政府是否應負起該負的責任,蓄意讓民眾認為業者應該為「丙烯外洩」引發爆炸而負起全責,事實上政府單位至今仍就「管線誰來管」互踢皮球,台大生物產業機電系教授謝志誠看不下去,整理相關法規,讓民眾了解。
責任不是政治人物說了算,不是廠商說了算,而是有相關法規可循,而這也將是檢調追查重點,全民應緊盯機關與人物言行,是否毀跡滅證,進度而何,而不是看電視斷案,政治人物的巡視、慰問和不眠,與該負多少責任並無必然關係,不論是究責或後續修法,現行的法規仍是參考的基準,也是揪出謊言的利器,其結果差可告慰不幸死難的同胞。
對照高雄市政府指稱元兇就是榮化,但馬英九總統聲稱「中央和地方都要檢討」,從法規面來看,不論是中央或地方政府,都有他必須應負的責任,根本不容推諉,不論是經濟部聲稱無權公布管線,一問三不知,現在才要亡羊補牢建平台,或者是高雄市政府竟表示不知下面有管線,從法規面來看完全被打臉!
謝志誠教授昨天整理了一份14頁的《只有你我不知道管線在哪裏》的powerpoint,堪稱完整,可讓民眾對法規以及責任釐清做一初步了解。他在ppt的第一頁就提到「不要再互踢皮球了」,接著整理了相關法規,摘錄如下:
一、定義:公共設施管線:指電力、電信(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下水道、瓦斯、廢棄物、輸油、輸氣、有線電視、路燈、交通號誌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供公眾使用之管線。《共同管道法第2條》。
二、挖掘道路鋪設管線:因施作工程有挖掘市區道路之必要者,該項工程主管機關(構)或起造人應向該管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繳交許可費。但為維護生命、財產、公共 安全之必要,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者,得事後補申請《市區道路條例第27條》。──挖掘路鋪設管線要道路主管機關同意。
三、挖掘道路鋪設管線-地方權責:(一)各公去團體機構之地下管線,應依照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協調指定之位置埋設,其人孔、水閥盒籌附屬設備之頂面,應與路面齊平。《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條例第11條》。(二)管線機構辦理道路挖掘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取得許可證後,始得施工;其因配合公共建設工程而於該工程範圍五十公尺以內辦理遷移或埋設管線者,應併同該工程申請。《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註: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都有類似規定。
四、石油管線鋪設核准:(一)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於必要時,得使用河川、溝渠、海域、橋樑、堤防、港埠、道路、林地、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敷設管線。前項敷設管線,以不妨礙其安全、景觀及原有效用為原則,並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及各該用地之主管申請核准;如有損失,應按損失程序予以補償《石油管理法第31條》。──鋪設石油管線要中央與用地主管機關同意。
五、石油管線管理: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敷設石油管線應遵行下列事項:(三)石油管線應每年定期檢測,並將檢查結果作成紀錄保存,以備主管機關檢查。(六)石油管線配置圖、竣工圖等相關資料應送主管機關建立管線管理資訊系統。前項主管機關實施檢測,如發現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之虞時,得令業者限其改善。《石油管理法第31條》。──主管機關要建立管線管理資訊系統
六、誰是管線災害主管機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機關為經濟部。《災害防救法第3條》。經濟部依據《災害防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訂定「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七、定義:公用事業:指公用天然氣事業、石油業等公、民營相關事業機構。《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八、定義: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撫用天然氣事業或石油業之管線,因事故發生,造成安全危害或環境污染者。《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款》。
九、管線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防救計畫包括(一)災害預防(減災、整備),(二)災害緊急應變;(三)災後重建復原。《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十、減災:(一)加強設施之防災能力-加強管線設施之防災設計、施工及維護;(二)加強管線設施之維設管理-經濟部應督導指定公共事業加強辦理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設施之檢查與更新。(三)防範道路施工挖損管線-地方政府及道路管理單位應建立道路開挖之標準程序;各項工程開挖道路前,須依道路開挖標準作業程序與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等管線單位先行聯繫、套繪、確認管線位置。《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十一、災前整備:(一)建立緊急應變機制。(二)災害預警-中央或地方政府應建立預先傳達民眾警訊之通報體系,並應規劃實施災前之警戒避難引導機制;經濟部督導指定公共事業充實監控或遮斷設施,並充實預警系統及防救能力。(三)災情蒐集、通報與分析應用之整備-經濟部督導指定公共事業建置公用氣體與油線管線等地理資訊系統。《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via:http://www.peoplenews.tw/news/19ba9326-107c-4a3f-a77a-2554d02bfdce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08-04 14:27:00
我還是看不懂 跟越位規則一樣複雜
作者: b0d (我是大笨蛋)   2014-08-04 14:28:00
生物產業機電系以前稱農機系
作者: Esperanto (靈月寶貝)   2014-08-04 14:28:00
不是阿扁應該負責?
作者: glayandbz (等愛的獅子)   2014-08-04 14:28:00
賠完都十年過後了吧
作者: GaryMatthews (G公*)   2014-08-04 14:29:00
扁維拉
作者: lX (我要挑戰1個X)   2014-08-04 14:29:00
可以簡單講地方中央幾成嗎???
作者: jayppt (絕代香蕉)   2014-08-04 14:30:00
管線申請是和地方申請 地方核准 道路開挖也是地方權責
作者: vividcat46 (不能說的暱稱)   2014-08-04 14:31:00
這時候就是教授出手的時候。
作者: wahaha99 (此方不可長)   2014-08-04 14:31:00
一直扯石油管線 不是前兩天才說丙烯管不屬石油管
作者: GoodElephant (翊今寶寶,說你好。)   2014-08-04 14:31:00
所以不能說中央八成了? 怒噓
作者: jayppt (絕代香蕉)   2014-08-04 14:31:00
但榮化是私人營利公司 所擁有管線應該不列入公共管線?
作者: NoOneThere (沒有人在這裡)   2014-08-04 14:32:00
管線鋪設要地方核准, 可是後續營運管理權都經濟部主管
作者: jayppt (絕代香蕉)   2014-08-04 14:32:00
這樣子第一條的共同管道管理法可能不適用?
作者: Omara (奧瑪)   2014-08-04 14:32:00
那可以請問一下,高市府為何還要等經濟部施捨才能有管線圖?
作者: Liao2009   2014-08-04 14:33:00
有請法官釋意。
作者: jayppt (絕代香蕉)   2014-08-04 14:34:00
最關鍵的第五條 居然沒列主管機關是誰啊!!!
作者: suckabian (變更好)   2014-08-04 14:34:00
609:沒有中央十成的法,就該佔領立法院去修掉
作者: Rinehot   2014-08-04 14:34:00
請問一下 吵這個有何用 哪個單位有能力跟人力去定期檢查
作者: Omara (奧瑪)   2014-08-04 14:35:00
主管機關第六條有寫是經濟部
作者: Rinehot   2014-08-04 14:35:00
石油管理法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作者: flux ((′ω‵) )   2014-08-04 14:36:00
阿扁下台啦
作者: diskdie7045 (剛睡醒~)   2014-08-04 14:36:00
689:沒有地方十成的法,就該鼓勵中央去修掉
作者: neilisme (亞雷斯)   2014-08-04 14:37:00
中央十成啦 你台大的管到高雄去了 住海邊喔
作者: diskdie7045 (剛睡醒~)   2014-08-04 14:37:00
商到底有沒有定期去檢修!?
作者: jiern (jiern)   2014-08-04 14:38:00
還整理什麼法規 1997年高雄前鎮地下管線氣爆 事後是地方政府負責審核管線重新埋設 法規都沒改過了18年就跳到中央負責
作者: demonh311 (Dream)   2014-08-04 14:38:00
不管啦,地方十成
作者: GoodElephant (翊今寶寶,說你好。)   2014-08-04 14:38:00
一般來說 沒有特別標示"中央"主管機關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08-04 14:38:00
1997市長是誰
作者: GoodElephant (翊今寶寶,說你好。)   2014-08-04 14:39:00
就是指地方吧 是這樣吧?
作者: NoOneThere (沒有人在這裡)   2014-08-04 14:39:00
"石油業"鋪的管都石油管呀, 吵丙烯擺明只是踢皮球
作者: jayppt (絕代香蕉)   2014-08-04 14:40:00
對哦 其實這東西有前例的啊 之前高雄板橋都發生過不是?循前例辦理即可 都不必吵了 回家啦
作者: a33071201   2014-08-04 14:40:00
看不懂 中央負責啦!!!
作者: blackone979 (歐派は俺の嫁)   2014-08-04 14:41:00
ok 去問當時是哪個市長任內讓榮化埋管的
作者: Rinehot   2014-08-04 14:42:00
審核管路跟管路有沒有定期保養是兩回事有定期保養也不代表不會漏氣 漏氣也不一定會有事故
作者: Guys (Give me a break...)   2014-08-04 14:43:00
可直接跳第六點~ 精闢!
作者: chyily   2014-08-04 14:44:00
有差嘛?法規遇到黨證不是自動轉彎嗎!!
作者: n23454   2014-08-04 14:45:00
一堆蛆在雀躍,要是管線是白海豚任內鋪設,責任在誰?
作者: osmanthusjo (觀念快扭曲了)   2014-08-04 14:47:00
有一些法規是新的管線不知多久以前的
作者: bryan406399 (不萊ㄣ)   2014-08-04 14:49:00
管路是民國78 79年建造的吧 中油講的
作者: blackone979 (歐派は俺の嫁)   2014-08-04 14:50:00
剛好跨蘇南成跟白海豚
作者: longgnol (嗯)   2014-08-04 14:50:00
業者按規定鋪設管線 地方沒道理不准鋪設 重點是管線維
作者: bryan406399 (不萊ㄣ)   2014-08-04 14:50:00
可以追溯到蘇南成 或吳敦義擔任市長時期
作者: jukada   2014-08-04 14:52:00
所以某人昨天跑去哭哭,希望大家不要想起來他以前是市長...
作者: neilisme (亞雷斯)   2014-08-04 14:52:00
管線蓋了幾十年都沒事 就知道當時施工品質有多好
作者: bernicellu (bernice)   2014-08-04 14:52:00
反正..簡單來說..哪條線,誰管的阿..還是共管
作者: bernicellu (bernice)   2014-08-04 14:53:00
每一條算清楚..有沒有管理,有沒有維修..少抵賴
作者: scarface ((<ゝω・)綺羅星☆)   2014-08-04 14:53:00
可以直接給結論嗎?~當到教授連這都不會??
作者: bernicellu (bernice)   2014-08-04 14:54:00
還有..經濟部之前有沒有公文寫,全權責付地方政府管理事後補的不算喔..如果沒這授權公文..經濟部就難辭其咎因為..全台管線主要的主管機關還是經濟部..要不然哩
作者: demonh311 (Dream)   2014-08-04 14:56:00
天啊,有些護航的會不會太誇張…
作者: bernicellu (bernice)   2014-08-04 14:57:00
每一條線,難道是看到鬼鋪上去的,誰授權,誰鋪的,誰管理誰清查,誰維修..中央地方負責的主管機關..去法院講啦
作者: demonh311 (Dream)   2014-08-04 14:59:00
可以凹到品質好,也不簡單
作者: bernicellu (bernice)   2014-08-04 15:03:00
還有一種,經濟部之前清查管線,看哪些問題,請地方政府檢修和改進..三十幾年老線,沒人鳥喔..如果有,還講的過去..地方政府是沒注意嗎,還是怎樣..總之..就查明先囉如果經濟部有發這種檢討管線的公文..那責任就較輕囉地方看有異狀,也要回報中央阿..那沒回報,中央就睡著了喔..台灣那麼小都可搞成這樣..還好苟黨丟掉大陸惹..抖中央和地方別互踢皮球囉..難道都不需踹共嗎XD踹共(出來講啦)..都沒吐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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