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統神別怕!網路大解禁時代來了?

作者: c6643 (Leliana)   2014-08-04 18:57:51
※ 引述《RfTV (新竹法師)》之銘言:
: 原本以為八卦版眾是比較會思考的一群
: 沒想到看原文推文
: 唉..
: 果然大家都習慣別人幫你評論完一件事
: 然後就照別人的評論來決定一件事的對或錯呀
: 但這件事情真的是如此嗎?
: 以後罵人不用負責了?
: 本法師認為,相反的,這根本就是一個棒到不行的做法
: 先別急著在下面罵我三字經,或者是急著推
: "好呀~那你這個白癡法師就不要告我"
: 一、這並不是將刑法309跟310除罪化,而目前最為人詬病的就是
: "網路訟棍",一堆人動不動就要告人,其實我也是,為什麼?
: 就是要嚇那些不懂法律的人,有些人被一嚇就趕緊低頭說sorry,
一般廣義認知上"網路訟棍"一詞乃針對借言語模糊性與一般人怕事心態,
提出進行訴訟要求進而索取和解金之行為人
亦或是指技巧性嘲諷文字使他人失去理智因而觸法(俗稱釣魚),
以訴訟程序索求和解金或民事侵權賠償之行為人
你這段言論只針對前者浪費司法資源之虞進行批判,
卻無視後者之被告缺乏法律素養明確之觸法行為及法條正當保障被害人訴訟權的邏輯,
自有違後續推論立意
: 其實這種罵人白癡、智障、低能的用語,
: 進到法院,通常都是六個月以下、易科罰金,
: 除了讓被罵的人爽一點點點點 (也沒多爽~還要出庭)
: 讓罵人的人得一點警惕心 (也沒多警惕,有錢就不怕罰)
在我看來這是十分誤解刑309,刑310人格權保障立意的言論
綜或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於限定條件下有不記載之可能性
但任何訴訟相關紀錄於法院之前案紀錄表皆有歸檔
換言之犯罪人此生之訴訟相關程序皆有被參酌"前科"量刑的必要
即使是天天吃得起連勝丼的好野人,也不該因罪相對輕微而無視法律任意背負風險
退萬步而言,妨礙名譽行為不僅是刑事責任,
民事上的侵權行為若被害人有提告亦須賠償
: 相信我,告人的也沒爽到哪去,
: 所以真的會告人的
: 除了像我們這種專門搞法律的人外,剩下的就是網路訟棍了
: 而且真的很浪費司法資源
: 他嘴你,你就嘴回去呀,
: 你罵我老母,我罵你祖母,多快意恩仇呀
: 如果覺得這樣很沒水準,那就讓別人看看他有多沒水準就好了不是?
如果您真是走法律路的朋友,我對你這種接近鼓勵他人發罪的言論感到擔憂......
: 二、誹謗罪要辦的,是那種聽了會讓人誤以為真,或者揭人瘡疤
: 例如,你知道rftv在外有小三小四小五小六嗎?真不要臉
: 這種會讓人誤以為講的為真,甚至就算是真,你也不該講的事
: 通常這種在網路上講的,基本上大概都知道是誰了
: 要嘛是你朋友、要嘛是你的小三
: 也不會有網友莫名其妙知道你喜歡跟小三上we go.
: 就算不知道是誰,警方真要辦起來其實也不困難
: 這辦案手法我就不講了,
: 不然你以為怎麼這麼多人都用vpn或proxy甚至是vps了,還是會被警方約談?
妨害名譽不是只有誹謗罪,
公然侮辱罪在沒有除罪前都有保障被害人人格權的消極意義
(此條學說爭議不在討論範圍內)
: 三、我們認為,網路越接近實名化,代表言論自由越被限縮
: 你們以為警方愛調這些309,310?
: 最近有個案子,有個白目在網路上說高雄被炸怎樣怎樣的,
: 警察馬上就抓到他了
: 然後呢?檢察官要判他什麼罪?法官要判幾年?
: 各位覺得 10年好不好? 還是槍斃他!?
: 大家說~好不好!!!
: 現在是民粹社會還是警察國家?
: 你可以討厭這種行為,覺得他沒品,覺得他該死
: 覺得他爸當年應該站在8樓屋頂打手槍把他射到1樓水溝去摔死
: 但是用法律來制裁他? 能用什麼法? 社維法? 恐嚇大眾罪?
: 他除了人人討厭之外,哪裡恐嚇大眾了?
: 就跟賭神講的呀,我聚賭了不起罰3000 (丟撲克牌)
: 你殺人至少坐30年
: 就一個網路白目打打嘴炮,引發眾怒,你們就要把他抓出來打死
: 燒死?要不要關他個一兩年?
: 那這跟前燒死女巫有什麼不一樣?
: 你會說,那以後有人說要學鄭捷殺人就不用辦囉?
: 我怕這種神邏輯,也怕有人沒讀書,跟著讚同這種神邏輯
: 本師告訴你
: 這根本就不一樣!
: 你在網路上說要殺人
: 跟在網路上說‧我覺得這些人被殺的好
: 其可能侵害的法益是完全不同的
: 甚至後者,我想不到有誰的法益是可能被侵害的?
: 你的不爽權?
: 社會的不可白目權?
: 拜託,不要什麼事都要用法律來辦好不好?
: 警察如果會為了這種事就去調你的ip
: 那以後當你說方局長是超越憲法的男人
: 警察一樣可以說: 故意貶意,是310可能該當!
: 只要他敢請,檢察官就不會退這申請
: 那麼各位以後就不要在網路上罵政府
: 因為依警察的"神邏輯",什麼言論只要顏色不對
: 都可以拿某個輕罪就說你"構成要件該當"
: 先辦再說
: 這不是警察國家是什麼?
: 當檢察官努力的保障各位的言論自由
: 你們還在生氣:這樣以後那個很嘴的怎麼辦
: 怎麼辦?我前面不是講了?嘴回去呀
: 你要抓一個亂傳流言的人,非常容易肉搜,根本就不用調ip
: 但是會調ip,很多時候根本就只是為了讓你們這些網友噤聲
: 信不信要不是大法官表明立場
: 讓集會遊行法限縮
: 我已經耳聞有人要拿這來修理那些太愛發聲的人了?
: 舉個例啦,你們知道舉牌
: 但你們知道什麼才是合規範的舉牌警告嗎?
: 不知道嘛,
: 警察難不成拿牌子出來,喊,一、二、三 (不用喊到十)
: 然後就喊:通通抓起來回警察局?
: 錯!
: 但是一般民眾誰知道?
: 你們又誰知道要在法庭上抗辯這件事?
: 現行的調IP申請人根本就已經濫用到快變成國家壓制人民言論自由的工具了
: 檢察官能擋嗎?對不起,不會擋,因為沒有法條說該擋
: 不要以為法條限縮檢警調的權利就會天下大亂
: 我們連不是本刑最重三年以上的罪都可以"雞鴨"獲准了
: "只需"有串供之虞就能雞鴉?
: 這種把刑訴踩在地上的神裁定都會出現了
: 你們這些人還嫌司法體制的權利被限縮??
: 這哪來對這政府的自信呀??
你的第三論點單獨討論並沒有錯,討論國家藉調查權濫權的立意也是重要觀點
問題是與前兩點並無脈絡可承,
對於呂秋遠律師原文所提技術性阻止匿名性妨害名譽言論遭受刑法規範,
其對被害人十分不利一事更是毫不相干
以防止國家濫權手段的假設立場替網路匿名性妨害名譽言論不受刑法規範護航,
就完全是偷換概念的謬誤
本文僅提出一點看法,
希望大家對嚴肅議題的思考不該單方面切入贊成或辯駁,更應從整體法益出發才是。
作者: spacealien (崩潰吧鄉民)   2014-08-04 19:05:00
這個修法還沒生效吧?不然怎麼治底文還在講訟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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