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znck (風月)
2014-08-04 19:31:33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21 條
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應善盡安全管理責任,如發生重大環境污
染、重大工安事故,致嚴重影響鄰近工廠或民眾安全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得命其停工並改善之。工廠於停工原因消滅後,得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復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之工廠資料建檔列管,並轉知有關
機關。
丙烯是易燃氣體 屬於危險物品沒錯
而且適用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相關資料:
http://www.ctgas.com.tw/image/userfiles/file/Propylene.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