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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廠爆炸 台商涉刑法重罪
江蘇昆山台商中榮金屬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爆炸,造成數百人傷亡,大陸國家安監總局局長
楊棟樑3日帶領多位粉塵爆炸專家再次進入事故現場調查。中榮公司董事長吳基滔、總經
理林伯昌及相關人員仍被警方留置調查,不得保釋。海基會表示,將適時提供法律協助。
根據大陸《刑法》第134及135條的「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相關規定,涉案台商最重可
判刑7年。
大陸官方已經定位此次事件為「特別重大事故」,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和國務院總理李克強
除要求全力救援外,也要調查原因及究責。江蘇省檢察院、蘇州市檢察院、昆山市檢察院
等三級檢察機關都在第一時間,派偵查監督部門和反瀆職侵權部門相關人員到達事故現場
,調查是否有公職人員涉嫌貪汙受賄,及企業負責人違反重大安全事故等情事。
海基會提供法律服務
海基會副董事長馬紹章3日受訪時指出,吳基滔及林伯昌等人仍被留置在公安單位,目前
聯絡不到人,海基會將視需要提供法律服務。
目前,大陸媒體究責聲不斷,中央電視台評論員2日晚間指出,事故原因待查,但初步看
,這家企業的安全生產恐怕是出了些問題,企業是保障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主體,甭管你
是什麼「資」的企業,在這一點上沒有任何模糊地帶、迴旋餘地。北京《法制晚報》3日
也呼籲,全國人大應考慮修改《刑法》中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標準,加大處罰力度。
陸媒籲修法加重處罰
《法制晚報》指出,除了監管缺失外,法律的懲罰力度不夠,無法震懾那些膽大妄為的老
闆,也是原因之一。例如《安全生產法》第85條規定,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採取
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為,可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按《刑法》第135條規定,處3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報導認為,上述刑責過輕,人大應可考慮修改《刑法》中「重大安全事故罪」和「玩忽職
守罪」的量刑標準,加大處罰力度,用以震懾犯罪,引起企業的充分重視。
小 靈 通安全生效的刑責
大陸《刑法》第135條的「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
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
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說企業不重視生產安全,造成重大事故,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