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小魯哀傷高雄之餘
最近新聞一直再吵到底埋管線責任是誰
經濟部說是地方政府批准 地方政府又說是經濟部管理
然後法源依據翻一翻好像雙方都有錯
可是小魯忽然想到
台灣法律不是很多都不朔及既往嘛??
譬如說現在的什麼法規可能是10年前定的
可是管線40年前就埋啦
真正要看問題不是應該要翻40年前的法律才準嘛(雖說根本沒用)??
然後 以前黨國一家
可能擺明是地方政府要核准 可是中央說要蓋 地方政府敢說不嗎
有點像當兵要進出衛兵要登記 可是連長說我出去一下不要記你也不敢記阿!!
何況直到20年前左右都是吳副當高雄市長
可見當初迅速發展的時候一定是便宜行事嘛!!
有沒有根本就是以前沆瀣一氣現在卻推個一乾二淨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