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政院:管線管理 高市有法可管

作者: LeeAo (我們還有未來)   2014-08-05 14:09:15
政院:管線管理 高市有法可管
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今天表示,高雄市政府訂有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有關管線管理,
不是無法可管,主管機關其實是清楚的。
高雄氣爆,管線管理由地方或中央負責引發關注;孫立群上午主動出示資料,指高雄市目
前有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明訂事前許可、施工管理及維護計畫。
孫立群說,自治條例§39就指出,管線埋設人為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者,應於年度開始
前,擬定年度管線檢測維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核定,並應確實執行。
他表示,依自治條例規定,事前沒有申請,罰責新台幣3萬元至10萬元,違反維護計畫罰2
萬元至8萬元,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得按次開罰,「主管機關其實是清楚的」。
談到不針對管線管理另立專法,孫立群說,地方有地方管轄、園區有園區管轄,各有不同
事業主管機關,如果訂定專法可能導致有數十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好幾個公公婆婆,沒
有特別意義。
孫立群說,目前法律都涵蓋,責任是清楚的,不是無法可管,法訂得清楚,高雄市是有法
可管的,是高雄市政府訂定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的。1030805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0805003161-260402
中時電子報
備註:
作者: ivorysoap (ivorysoap)   2014-08-05 14:10:00
中時
作者: kutkin ( )   2014-08-05 14:10:00
法不溯及既往
作者: batt0909 (小魚)   2014-08-05 14:10:00
幹~昨天說無法可管~怎們今天就改了
作者: JFLung9536 (立月小蛇)   2014-08-05 14:10:00
那時侯市長是KMT
作者: kazuyaya (總受孔吉美神(長生專屬))   2014-08-05 14:11:00
要保護白白又要保護化工廠 搞的大家好亂呀XD
作者: ivorysoap (ivorysoap)   2014-08-05 14:11:00
那法何時過的就叫那時的市長負責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風炭)   2014-08-05 14:11:00
中華民國101年公佈的東西又一個說謊不打草稿
作者: rede   2014-08-05 14:13:00
不要再卸責了啦!!馬正腐!!
作者: susanna026 (susanna)   2014-08-05 14:13:00
24年前誰準的? 那個呢?
作者: dsfrf (銅噓哥)   2014-08-05 14:13:00
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當時批准的白賊義 還不滾出來負責
作者: goheihaley   2014-08-05 14:14:00
又一個說謊只想騙KMT自己人
作者: cutecancer   2014-08-05 14:15:00
一堆抹黑欺騙的媒體網軍 難怪一堆689都像活在平行世界
作者: M9407120 (妖)   2014-08-05 14:16:00
法條搬出來了!接下來
作者: clala   2014-08-05 14:16:00
請白痴發言人把時間講清楚會很難嗎?哪時定立的 ,榮化怎沒
作者: kalaggpon (踩著我的痛說愛我)   2014-08-05 14:16:00
我猜是要導風向,把這把火往陳菊燒!至於海豚能閃過嗎?
作者: turbomons (Τ/taʊ/)   2014-08-05 14:17:00
24年前公文曝光!吳敦義批准埋管https://www.youtube.com/watch?v=1haRN-NlwSY
作者: Omara (奧瑪)   2014-08-05 14:17:00
幹你娘管道路的法你跳針到管線,牠媽的太會踢皮球了吧
作者: spanda0730 (熊貓小奴)   2014-08-05 14:18:00
SORRY囉,又打到高市府的臉的,不是故意的
作者: LaHu (光與影的交錯)   2014-08-05 14:18:00
現在是比賽翻法條時間 看誰找出來的法條位階大囉
作者: turbomons (Τ/taʊ/)   2014-08-05 14:19:00
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101年12月13日
作者: rookiecop   2014-08-05 14:20:00
抓到了 地方政府負責就對了
作者: clala   2014-08-05 14:20:00
30年前的管 要拿3年前的法條來批鬥 ,發言人你腦袋該看醫生
作者: ionchips (ION)   2014-08-05 14:21:00
那經濟部昨天說的無法可管是搞笑嗎 還是來騙民眾的?
作者: spanda0730 (熊貓小奴)   2014-08-05 14:23:00
孩子呀,要護航也要看內容呀 http://ppt.cc/1Yxt
作者: Hotsheep (魍魎)   2014-08-05 14:30:00
幾時修的法又是幾時埋的管 卸責也不是這樣
作者: leron   2014-08-05 14:33:00
護航的要不要看清楚法條,市府是管路權但管線爆炸的話沒法可罰,所以負責人現在逍遙法外
作者: blackone979 (歐派は俺の嫁)   2014-08-05 14:38:00
到底誰沒在看法條內容XD 只看到一行字就高潮
作者: kistkist (獵)   2014-08-05 14:50:00
依法條上所說責任應該是在申請管線埋設的單位啊主管機關的部分才是只是高市府不是嗎?http://pipegis.kcg.gov.tw/law7.aspx
作者: orangel (再也不開的向日葵)   2014-08-05 15:06:00
市府管 那就都不許進市區 看經濟部會不會跳腳
作者: rayonwu (皂絲)   2014-08-05 15:35:00
然後呢....那管線爆炸死人要怎麼罰?
作者: kistkist (獵)   2014-08-05 15:54:00
刑事跟民事都有摟,這個就不是自制條例的範圍只是在埋管前那邊確實已是住宅區了,不過工廠是鄰居沒錯不過是靠港口那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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