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管線管理 高市有法可管
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今天表示,高雄市政府訂有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有關管線管理,
不是無法可管,主管機關其實是清楚的。
高雄氣爆,管線管理由地方或中央負責引發關注;孫立群上午主動出示資料,指高雄市目
前有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明訂事前許可、施工管理及維護計畫。
孫立群說,自治條例§39就指出,管線埋設人為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者,應於年度開始
前,擬定年度管線檢測維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核定,並應確實執行。
他表示,依自治條例規定,事前沒有申請,罰責新台幣3萬元至10萬元,違反維護計畫罰2
萬元至8萬元,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得按次開罰,「主管機關其實是清楚的」。
談到不針對管線管理另立專法,孫立群說,地方有地方管轄、園區有園區管轄,各有不同
事業主管機關,如果訂定專法可能導致有數十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好幾個公公婆婆,沒
有特別意義。
孫立群說,目前法律都涵蓋,責任是清楚的,不是無法可管,法訂得清楚,高雄市是有法
可管的,是高雄市政府訂定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的。1030805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0805003161-260402
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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