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aptainP (唉)》之銘言:
: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2/8851261.shtml
: 華裔男辱客運司機 反告網友
: 【聯合報╱記者楊德宜╱即時報導】
: 2014.08.05 04:15 pm
: 桃園縣昨晚有華裔男子偕女友搭桃園客運過站才按鈴,不滿駕駛員陳金積未立即讓2人下
: 車,他對陳以英語髒話連環咆哮,經網友將過程影片放上網路,全案曝光並引起全民激憤
: 。
: 陳金積上午表示不會提告,未料該名華裔男子與女友今天下午3時許到桃園警分局報案,
: 不滿影片外流,要告上傳影片的網友違反個資法,警方受理報案。
: 【2014/08/05 聯合報】@ http://udn.com/
: = =
來來來,大家來看看個資法的規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根據個資法第19條的規定
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資料。
因此對方是有權請她刪除
不過要拿這條告下去,檢察官依職權不起訴的可能性很大
只是苦了受理的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