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
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自101年10月行使下來
發生了
慈善團體跟政府要不到低收入戶資料,無法將愛心便當發送出去
警察行使職權,以個資法為由要求民眾停止反蒐證錄影
高雄市政府跟某航空公司要空難班機乘客名單遭拒
衛生所送信收件人姓名變成林O世、陳O扁,讓學校收發室找嘸人
警察持公文向銀行調閱盜領畫面,銀行以個資法為由拒絕警察翻拍
遠通ETC通知單只寫費用不寫明細
氣爆名單自己打電話到市政府查
議員向市府調閱問政資料,得到滿紙○○○的資料
民眾見笑轉生氣提起訴訟要求停止傳閱自己的見笑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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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保護的東西跟立法要旨好像差10萬八千里遠
是大家太矯枉過正嗎
還是他本身就是個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