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https://www.facebook.com/tuanyikang/posts/274904446048188
如果依經濟部的邏輯:
一條中油的管子從碼頭經過高雄市,拉到工業區,管子裡送的是原油;
這條管子就是中央政府管的。
中油的管子旁邊,肩並肩有
一條榮化的管子從碼頭經過高雄市,拉到工業區,管子裡送的是丙烯;
這條管子就是地方政府管的。
這是什麼樣的管理邏輯?
我是愈看愈糊塗。
讓我更糊塗的是,經濟部次長杜紫軍?:
「丙烯是石油化學材料業」。
所以不屬「石油管理法」的範疇;所以不屬經濟部主管。
但經濟部杜次長若非口誤;就是故意扭曲名詞,達到躲避責任的目的!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和
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根本都沒有「石油化學材料業」這一
行!
丙烯其實是列在「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
偏偏「石油管理法」第12條,就是規範「石化原料」:
《製造石化原料之工業,得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並填具申
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石油製品為自用原料
:
一、輸入石油製品種類、數量及預定使用期間。
二、生產流程。
三、生產石化原料種類、數量及比例。
四、副產石油製品種類、數量及比例。
五、前一次輸入石油製品作為自用原料之使用狀況,包括輸入種類及數量、
實際使用量、生產石化原料種類及數量、副產石油製品種類與數量 及其輸出
或銷售實績。
前項業者副產之石油製品,應輸出或洽商石油煉製業購買。
前項輸出,應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登記。
第一項業者有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
或第七款情形,中央主管機關自處罰鍰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應不予第一項之
核准。
石油業或非石油業者,輸入石油系列之溶劑油或潤滑油,應於輸入後十日內
檢附申報書,載明經營主體及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及住所、輸入貨品種類、
數量、用途,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經工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石化業廠商
輸入者,不在此限。》
如果丙烯歸類為「石化原料」,那麼從進出囗、運送、販售都得依「石油管
理法」權責在中央;經濟部就得擔起責任。
法律的可行性和過去的執行慣例可被討論;但中央主管部會首長為了躲避責
任,而編造一個子虛烏有的名詞來呼朧輿論,個問題可就嚴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