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不認識林春桂,也不是什麼法律人
幫查法條!!~~
不想台灣人被白白欺負,還啞巴吃黃蓮!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修正)
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
據者,亦同。
假老外 意圖使 上傳影片的網友 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向警察報案)
假老外 意圖使 上傳影片的網友 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
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這樣告的成誣告嗎??
有法律人可以幫解嗎?
※ 引述《ken4645 (桃園基努李維)》之銘言:
: : 以下是林春桂本人在FB上的PO文
: : 對於你們的聲明稿第四點" 當天事後提供視頻予媒體並要求大家人肉搜索的林春桂" 根本
: : 是毀謗!!!
: : 第一,並不是由我將此事件及影片提供給記者,不信請你自己打電話去問記者是
: : 誰提供的
: : 第二,在我影片的文字敘述中"完全沒有"提到我要"人肉搜索" 你在聲明稿毀謗
: : 我,我是否要提告?
: 林春桂本人在FB上尋求律師的協助
: 我需要律師!!請求協助~~
: 我只是個學生沒有認識的律師~~桃園有可以信任的律師嗎?
: 第一張照片:是他們告我PO在YOUTUBE的影片,影片文字敘述中完全沒有提到我要人肉搜索,
: 而且並不是我將此事件提供給記者
: 第二張照片:華裔夫妻對蘋果新聞的聲明稿
: 第三張照片:爭對他們的聲明稿第四點" 四、 當天事後提供視頻予媒體並要求大家人肉搜
: 索的林春桂,以不負責任及不實指控他人的行為下,做出對我們惡意的毀謗,造成社會上
: 一面倒的不良輿論及誤解,我們已無法容忍,並以報案尋求法律的援助!" 指名道姓毀謗
: 我!!! 這是證據!!!
: https://www.facebook.com/chungui.lin
: 附上FB,希望有律師能與她聯絡,協助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