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段宜康FB 丙烯是列在"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

作者: ARAKI   2014-08-05 23:49:23
※ 引述《olctw (k.olc.tw)》之銘言:
: 來源:
: https://www.facebook.com/tuanyikang/posts/274904446048188
: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和
: 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根本都沒有「石油化學材料業」這一
: 行!
: 丙烯其實是列在「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
: 偏偏「石油管理法」第12條,就是規範「石化原料」:
: 《製造石化原料之工業,得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並填具申
: 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石油製品為自用原料
: :
: 一、輸入石油製品種類、數量及預定使用期間。
: 二、生產流程。
: 三、生產石化原料種類、數量及比例。
: 四、副產石油製品種類、數量及比例。
: 五、前一次輸入石油製品作為自用原料之使用狀況,包括輸入種類及數量、
: 實際使用量、生產石化原料種類及數量、副產石油製品種類與數量 及其輸出
: 或銷售實績。
: 前項業者副產之石油製品,應輸出或洽商石油煉製業購買。
: 前項輸出,應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登記。
: 第一項業者有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
: 或第七款情形,中央主管機關自處罰鍰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應不予第一項之
: 核准。
: 石油業或非石油業者,輸入石油系列之溶劑油或潤滑油,應於輸入後十日內
: 檢附申報書,載明經營主體及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及住所、輸入貨品種類、
: 數量、用途,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經工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石化業廠商
: 輸入者,不在此限。》
: 如果丙烯歸類為「石化原料」,那麼從進出囗、運送、販售都得依「石油管
: 理法」權責在中央;經濟部就得擔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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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 為縣 (市) 政府。
經濟部應該是在幫自己(中央)跟阿菊姐(地方)解套,
丙烯如不屬石化原料->因暫無法源->中央和地方無法可管,尚可勉強一坳
如果要歸咎責任,管線經過的地方政府責任還比較重一點...
科科....
: 法律的可行性和過去的執行慣例可被討論;但中央主管部會首長為了躲避責
: 任,而編造一個子虛烏有的名詞來呼朧輿論,個問題可就嚴重了。
: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14-08-05 23:50:00
前幾天拿石油管理法出來搞笑的不知道在幹嘛
作者: lovetroy (轉身飛翔‧妳是翅膀)   2014-08-05 23:53:00
也好 痛一次 學六輕全遷到 外傘頂洲吧
作者: olctw (k.olc.tw)   2014-08-05 23:57:00
我想是誤會,因為第 12 條都是寫 "中央主管機關"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14-08-05 23:58:00
丙烯絕對不可能套石油管理法的, 除非修法營業項目沒有意義 不是都說了不是特許行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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