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s.mywoo.com/3/8/461/42.html
根據刑法第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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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這條的規定來看
除非你講的事情並不是真的
並且是故意去用謊言去毀損他人名譽才有機會成立
我看不出該位假洋屌告人家妨礙名譽要如何成立?
就算就算真的成立好了
也頂多就罰個錢就了事了
所以林小姐公佈的東西是真的
根本就不會有妨礙名譽的問題
一堆人不懂法律,就只會亂告,看了就好笑
從林小姐跟錄影帶來看
林小姐講的東西都是真的
根本就不用怕這個假洋屌
這種小事,不用動用到律師
上網查一下法律的定義就行了
最多出個幾次庭就沒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