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e112 (che)》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中時電子報
: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 飆罵司機男 桃客告公共危險
: 怒罵桃園客運司機引起軒然大波的華裔朱姓男子已對Po網的林姓女大生撤告,但桃園客運
: 總經理邱德義7日表示,上午已將行車記錄器交給律師研議,將對男子提出公共危險告訴
~~~~~~~~
指的是刑法184。但從條文上來看,要產生危險。如果司機邊開車,嫌犯邊撞他。
這樣會符合。畢竟已處於「危險狀態」。撞「開車中」的司機,毫無疑問是危險動作。
可是司機已經停下來了。停車狀態。撞「停車中」的司機,如果車甚至是停路邊,這就
很難成立。除非公車停快車道?那可能構成。但看來不像。
從影片上看,嫌犯這樣子跟司機個人有關,跟條文所規定的情況不合。告公共危險到時候
八成敗訴。桃客是在搞笑?還是作秀應付鄉民?
嫌犯罵司機(刑法309)說要殺司機(刑法305)用胸部撞司機(刑法304)。
司機自己確定是縮起來了。
各位鄉民,法律教學:有鄉民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來「合法」維護正義的手段。
在學運期間我已經寫過,不過過了幾個月被系統消掉。那就是,鄉民們可以對於
「不是告訴乃論」(所以不必管被害人縮不縮)的305跟304,
寫「告發狀」去跟桃檢告發嫌犯觸犯這兩條。
告發狀的格式,地檢署網站通常會附。其實也不一定要按標準格式。直接寫email大致說1.
嫌犯犯罪情況,2.附上影片證據、3.並提示檢察官:案發現場事實跟305、304有關即可。
桃檢檢察長電子郵件信箱:
http://www.tyc.moj.gov.tw/bbssp.asp?xdURL=./bossmail.asp&mp=012
此外,其他在車上被罵到的乘客,如果決定不縮的話,可以告309。
: ,他表示,司機必須考量行車及乘客安全,對此行為不能妥協,至於司機陳金積則與公司
: 是一體,配合公司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