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最近的事件看來 似乎只要下台的政治人物 就幾乎可以逃離所以法律追訴的範圍
但是最近社會上發生的事件卻又常常要追溯到好幾屆之前的市長
所以讓本魯不禁懷疑到底有沒有行政追訴權這種東西
讓真正實行簽呈的這些民選長官們至少在選舉完之後
不會在卸任後裝死到每次都會被媒體抹到最後變成藍綠議題
所以想請問一些版上的法律達人
我們的法律中是否有類似的行政追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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