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闖紅燈這個因,就不會有車禍這個果,但也不是說超速是對的。
自己的例子
當年18歲當天騎車去考照,車途大約兩分鐘左右,限速是60
我以50的速度直行,撞上一台雙黃線迴轉的車輛,當時我無照
大腿開放性骨折,打鋼釘兩年,拿柺仗一年,當兵被判替代役。
之後開了一張6000元的罰單,被當成一般道路駕駛人判決。
最後他賠了我47萬+財損7萬+保險公司的醫藥費看護費等等總共68萬左右。
判決結果 我無照不是主因,違對方規才是。
※ 引述《funky0410 (荒唐)》之銘言:
: 好奇一問
: 這案例是"闖紅燈騎士"與"超速汽車"發生事故,檢察官與大多數版友認為汽車無責。
: 畢竟沒有闖紅燈,就不會發生這個事故,這我認同。
: 那假設如果是"闖紅燈騎士"與"酒駕汽車"發生事故,
: 是否酒駕者僅需承擔酒駕的刑責(如有期徒刑或罰錢之類的)而不需賠償"闖紅燈騎士"呢?
: 畢竟理由仍是"如果沒有闖紅燈,就不會發生這個事故"
: 以上,不知是否有達人能幫忙指導釐清,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