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reakgun (怪槍)》之銘言:
: 新頭殼newtalk2014.08.13 劉奕霆/台北報導
: 根據《壹週刊》今(13)日報導,國民黨立法委員蔡正元一名吳姓名媛好友,2012年受到蔡
: 的鼓勵成立基金會,並且廣發獎學金,幫助清寒學生,但日前卻驚傳吳女倒債數10億元跑
: 路;且吳女從6月開始跳票,至今已跳票超過21億元。蔡正元今日上午受訪時表示,他和
: 吳女是透過他其中一位好友認識,好友也是被害人。至於是否擔心受牽連?蔡正元則說
: ,此事跟他毫無關係,替被害人好友感到難過。
蔡委員不愧是立法委員,對法規解釋見解確有獨到之處
讓我們來看看衛生福利部審查社會福利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http://sowffd.sfaa.gov.tw/CharityFunds/charity_prepareNotices.do
篇幅太長,我只舉幾條....
十三、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後,本部應依民法第三十二條等規定監督下列事項:
(一)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年度業務計畫書及經費預算書,報本部備查
;並於年度結束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之執行業務報告書、經費決算書、財產
清冊及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報本部備查。
(所以蔡委員兩年不見董事長是沒去開會囉?)
十四、財團法人就當年各項收入,得視業務實際需要,經董事會
決議,報請本部核准後,提撥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下之業務發展基金或
準備金,並列為提列(撥)年度之支出。
(這條精彩了...每年都要開會阿! 而且還要看基金會預算,毫無關係是
哪一招?)
前項業務發展基金或準備金應專戶存儲,非經董事會通過,報請本部核准,
不得動支。
十五、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予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本部得依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廢止其許可,並通知法人登記之法院:
(一)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
(二)管理、運作方式不當或與設立目的不符。
董事或監察人,不遵守本部監督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本
部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以罰鍰;違反法令或章程,足
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本部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大不了罰錢囉~~~ 有沒有毫無關係的八卦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