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過」合法?個案認定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8870840.shtml
【聯合晚報╱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2014.08.14 02:53 pm
因應司法院大法官第718號解釋,行政院會上午通過集遊法再修正草案,將偶發性集會、
遊行定義為「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之集會、遊行
」,無需報備。至於近來常見的「路過」符不符合標準?內政部表示,需要個案認定。
大法官會議今年3月作出第718號解釋,宣布集會遊行法中有關緊急性與偶發性的集會、遊
行許可規定違憲,應自明年1月1日起失去效力,未來這兩種集會遊行不得採事前許可。
行政院上午通過集遊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維持原草案中將集會遊行由許可制改採報備
制,負責人可於活動前一個月開始提出報備書,最遲3日前提出。但因為事起倉促且非即
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的緊急性集會遊行,不受這項限制。
再修正草案規定,偶發性或緊行性集會、遊行,不可以選在同一時間、場所、路線已有他
人舉行或將舉行集會遊行,以免發生理念不同者反制行為,激發衝突;此外也規定,不得
於車道舉行,以免發生危險,但如果對交通秩序沒有妨害,不在此限。
內政部次長邱昌嶽以選舉糾紛為例,開票後支持者認為選舉不公自發性抗議,較符合偶發
性定義;像是2004總統大選後,支持者在候選人帶領下,移轉到府前抗議的行為,則是緊
急性集會。
至於「路過」屬於緊急還是偶發集會?邱昌嶽表示,「路過」並非法律名詞,集遊法僅分
為一般性與緊急性,「路過」是否符合必須從個案進行認定。若以今年4月民眾包圍中正
一分局為例,這項活動有召集人、有標語、有訴求與計畫,不屬於緊集或偶發性態樣。
作者: lpbrother (趴趴153豆瓣LP哥) 2014-08-14 19:19:00
樓下路過
作者: max52001 2014-08-14 19:19:00
外省黑道老大是路過 死大學生是個案違法
作者:
hjfreaks (置いてかないで)
2014-08-14 19:19:00唉
作者:
sinnerck1 (Demonbane)
2014-08-14 19:20:00有黨證就合法
作者: zoie98 (請你給我好一點的麒麟) 2014-08-14 19:21:00
郝龍斌準許黑道違法,不許百姓路過
作者: hylswind (WIND) 2014-08-14 19:21:00
個(ㄧㄢˊ)案(ㄙㄜˋ)認定
作者:
Omara (奧瑪)
2014-08-14 19:23:00這個政府好像有失憶症一樣,"路過"是誰發明的都忘了
作者:
miketk (麥仔茶^O^)
2014-08-14 19:24:00這些官真的毫無公平正義可言 完全的睜眼說瞎話..
作者:
Satyria (Sat.)
2014-08-14 19:24:00違反草案裡的3日前報備會怎樣?假報備真許可嗎?
作者:
x007 (叉胖的7號)
2014-08-14 19:24:00想合法路過嗎? 加入kmt吧!
作者: woodiewoodie (唉唷位呀) 2014-08-14 19:24:00
…
作者: clala 2014-08-14 19:25:00
個案認定喔 … 郝冰冰自己認定是嗎?
作者:
MarkFung (罪と罰の終焉)
2014-08-14 19:25:00抱歉不是要故意噓原PO 但這些雙重標準的垃圾不噓不行
作者: clala 2014-08-14 19:26:00
說你是路過就是路過 ,說不是就嚴辦 是嗎一樣都是號召到某地方散步 ,一個是路過 ,另一個就不行標準在哪? 市長認定嗎?
作者:
Satyria (Sat.)
2014-08-14 19:28:00個案認定,誰認定?警察局長嗎?有認定跟沒認定一樣
作者: pathfinder (just enjoy the show) 2014-08-14 19:29:00
除了KMT通通不合法得認定方式
作者:
radi035 (阿富)
2014-08-14 19:33:00KMT 大喇喇的說 老子就是雙重標準 不爽咬我阿~
作者:
otis000 (otis)
2014-08-14 19:40:00個案認定===>有黨證就合法
作者:
yniori (偉恩咖肥)
2014-08-14 19:41:00無恥到我都笑
作者:
tommy421 (tommy421)
2014-08-14 19:47:00那外省的有宣傳車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