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條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人,由選舉委員會派充,
辦理投票、開票工作。
前項主任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管理員須半數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
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
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投票所、開票所置警衛人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洽請當地警
察機關調派之。
註:國民黨想動這一條手腳,把過半數修掉,所以可以派黨工??
當然他一定不敢承認,會說什麼找不到老師參與選務工作之類的屁話!
第59條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
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
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
、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監察員依下列方式推薦後,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僅由推薦候選人且其最近一
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
政黨,於各投票所推薦監察員一人。(柯P無黨籍,不能派監察員)
二、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則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但經政黨推
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
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
(無黨籍議員/里長,也不能派監察員)
三、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與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
舉行投票時,依第一款規定推薦。
(合併投票,也就是7合1,民進黨沒派人選市長,連帶議員也沒得監票)
結論:他們不但不給監票,而且想把投票的工作人員變成自己人
想想看台北市投票所內只有連陣營的人,這樣不合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