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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heRock (就是這樣) 看板: PublicIssue
標題: [監票] 監票者聯盟與選罷法修法
時間: Thu Jul 31 16:28:19 2014
大家好,我是監票者聯盟發起人黃聖峰 (TheRock@PTT)。
今天發表這篇文章,是想向大家說明選罷法修法和本聯盟的關係。
(關於本聯盟的介紹與未來計畫,請見:http://www.observers.tw)
相信大家最近這幾天已經看到不少和選罷法修法有關的新聞,而立法
委員蔡正元 7/30 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的表現,相信也令大家印象深刻。
那麼,本次選罷法的修正案究竟和監票者聯盟有甚麼關係呢?修法通
過跟不通過,對監票者聯盟又會造成甚麼影響呢?
在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必須先有「內監」與「外監」的概念。
Q:什麼是內監?
A:所謂內監,是指依選舉罷免法第 59 條規定以主任監察員、監察
員的身分,在投票日當天,從投票開始到開票結束為止,於投、
開票所內進行全程監督工作。
由於內監人員會參與整個選舉過程,所以內監人員是最能夠防止
選舉舞弊的監督機制。此外,內監人員有權認定爭議票應如何處
理,所以內監人員是否能公正行使職務對選舉結果的公正性影響
是很大的。
而也正因為內監人員可以全程參與,又可以認定爭議票的效力,
所以如果內監人員居心不良,就可能從監督選務人員的防弊者變
成確保作票計畫能順利進行的把風者,或在爭議票認定上做出偏
頗的決定而影響到最終的選舉結果。
選罷法是藉由規定同一投開票所的監察員不可以全部由同一黨推
薦讓監察員彼此制衡來避免前述弊端。
因此,如果有政黨刻意妨礙其他政黨或候選人推薦監察員,就是
企圖讓防弊機制失靈,其動機猶如司馬昭之心。
Q:什麼是外監?
A:所謂外監,是指以觀眾的身分,在投票日當天,從開始開票的那
一刻起到開票結束為止,於開票所內對開票活動進行監督。
由於法律並沒有規定可以進入開票所的民眾人數,所以外監人員
的人數一般來說會比選務人員多,從而可形成一種群眾監督的力
量,讓選務人員在開票階段不敢任意妄為。
不過,也因為外監工作是由民眾自發性的參與,除了依照政黨指
示去監票的政黨支持者外,多半沒有受過任何訓練,所以不一定
能有效發現弊端。
Q:內監與外監有什麼差別?
A:內監與外監的主要差異可歸納如下表:
┌───────┬────────────┬──────────┐
│觀 察 角 度│ 內部監票(內監) │ 外部監票(外監) │
├───────┼────────────┼──────────┤
│ 法令依據 │選罷法第59條 │選罷法第57條第5項│
├───────┼────────────┼──────────┤
│ 擔任資格 │依選罷法推薦及選派 │任何人皆可擔任 │
├───────┼────────────┼──────────┤
│ 監督期間 │全程(包括投、開票) │僅開票階段 │
├───────┼────────────┼──────────┤
│ 有無公權力 │有,且可決定選票效力 │沒有,不過團結更有力│
├───────┼────────────┼──────────┤
│ 有無報酬 │有,主任監察員 2700 │無 │
│ │監察員 1700 @ │ │
├───────┼────────────┼──────────┤
│ 有無職前訓練 │有,需參與講習訓練 │通常沒有 │
├───────┼────────────┼──────────┤
│ 可否錄影存證 │投票階段不可以。開票階段│開票階段,可錄影。 │
│ │可以,但客觀上分身乏術。│ │
└───────┴────────────┴──────────┘
由上表可知,相對於外監,內監由於可以在投票階段進行監督,而
且在開票時,有權決定爭議票的效力(決定要算廢票或特定候選人
的有效票),所以擔任內監可以發揮更大的監督效果。
Q:監票者聯盟打算做的是內監還是外監?
A:都想做,也都會在法令及能力許可範圍內盡力去做。
外監是一定會做。而本聯盟目前計畫派遣監票志工到全國每一個開
票所建即時轉播系統,然後在現場透過手機等裝置即時回報開票進
度,若遇到有爭議票,會將爭議票拍照後上傳到雲端系統存證。
至於內監,礙於現行法令的諸多限制,聯盟的立場是有機會就做。
因此,本聯盟的重心主要放在外監,內監部分則是伺機而動。
Q:監票者聯盟要進行的外監跟一般的外監有什麼不同?
A:一般的外監除非是政黨刻意組織,否則通常進行方式是很隨興的。
參與者在事前通常沒有受過嚴謹的訓練、也不一定會看完全程,而
且往往缺乏有效的紀錄工具,所以比較難有效防弊。事實上,就算
是由政黨的支持者來做,成效也不見得很好。有的政黨會利用金錢
來吸引人參與監票,但這種用錢找來的外監人員如果只是以閒閒賺
零用錢的心態參與,成效恐怕也很難期待。
監票者聯盟所要進行的外監是組織性的、計畫性的。我們將會對參
與的志工進行監票訓練,並提供志工可以將整個開票過程留下完整
紀錄的技術架構。
在當天監票的時候,監票者聯盟的志工不會只是單純到場瞧瞧或走
馬看花,而是會使用聯盟所提供的工具為每一票留下清楚的紀錄,
並化身為公民記者,透過網路即時轉播系統將開票所裡經過的每一
分每一秒呈現在全國民眾眼前。
最重要的是,監票者聯盟所要招募的志工,是認同聯盟設立宗旨與
理念的志工。監票者聯盟的監票志工之所以會參與外監工作,不是
因為有錢可賺(本聯盟的監票志工是無償),而是因為大家都想為
台灣民主的未來盡一份力。監票者聯盟的志工不是為了錢來監票,
而是為自己、為自己的親友、為其他所有在這塊土地上認真生活的
人的未來監票。
上述這些,就是監票者聯盟的外監與一般外監的差別。
Q:這次選罷法的修法主要是關於內監還是外監?
A:本次選罷法修法是要修改第 59 條中與監察員有關的規定,所以與
內監制度有關。
Q:既然監票者聯盟重心在外監,為什麼要插手管內監制度的修法?
A:監票者聯盟的成立宗旨是要藉由號召公民參與選舉的監督活動來促
成台灣選舉制度的進步,並提高民主實踐的品質。
所以只要法令中有任何規定會不合理地妨礙公民在選舉時行使監督
權力,本聯盟都會採取行動促進其改善。
由於內監制度對於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具有不可取代的重要性,而且
本聯盟也願意讓有意願的志工去進行內監工作,所以本聯盟會參與
推動本次選罷法的修正。
Q:針對選舉制度的改善,監票者聯盟至今做了哪些努力?
A:2014 年
6 月 10 日:本聯盟成立
6 月 18 日:加入台灣選舉監督聯盟
(當時原有成員:
台灣和平草根聯盟、台灣永社、金羊毛冒險學院、台
灣自由選舉觀察協會、公民 1985 行動聯盟、台灣教
授協會、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6 月 25 日:與台灣選舉監督聯盟辦聯合記者會,訴求:
1.修改選罷法第 59 條,給予各候選人推薦監票員的機會、
開放公民監票。
2.修法降低監票員的年齡限制為18歲。
3.呼籲各縣市機關,公開招募選務員及監票員。
7 月 16 日:與台灣選舉監督聯盟辦聯合記者會,訴求:
1.修改選罷法第 59 條,在推薦監票員方面賦予各候選
人相同的權利。
2.修法建立獨立於候選人監票員的「公民監票員」制度。
3.修法建立觀選制度。
7 月 21 日:與台灣選舉監督聯盟拜會台聯黨團,訴求:
1.修改選罷法第 59 條,在推薦監票員方面賦予各候選
人相同的權利。
2.放寬監票員資格限制。
3.修法建立觀選制度。
7 月 22 日:參與柯文哲、馮光遠、民進黨李應元之記者會,訴求:
修改選罷法第 59 條,在推薦監票員方面賦予各候選
人相同的權利。
7 月 28 日:與台灣選舉監督聯盟辦聯合記者會,訴求:
修改選罷法第 59 條,在推薦監票員方面賦予各候選
人相同的權利。
7 月 28 日:拜會民進黨黨團,訴求:
1.修改選罷法第 59 條,在推薦監票員方面賦予各候選
人相同的權利。
2.修法建立觀選制度。.
之 後:本聯盟將密切關注修法進度,並適時採取行動。
Q:監票者聯盟與本次提出選罷法修正案的單位的關係是?
A:監票者聯盟極為關注選舉制度的公正、公平、公開、透明以及公民
參政權利的普及,因此在成立之後就積極推動相關法制的修正。
由於民進黨與台聯黨所提出的修正案內容大致符合本聯盟期望的修
法方向,因此本聯盟對其修正案持正面、支持的態度。
Q:監票者聯盟對各修正草案的看法是?
A:就各提案人的草案內容,本聯盟認為民進黨黨團的草案較為完整,
台聯黨團的草案則在放寬監票員資格、年齡方面表現亮眼,但各方
提案仍有進一步改善的空間。
聯盟建議的修正內容為:
I.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
票工作。
II.監察員依下列方式推薦後,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由每位候選人於各投票
所推薦監察員一人,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推薦之政黨為
之;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候選人者,以一政黨計,並由政黨
推薦書所填順序首位之政黨負責處理推薦事宜。
二、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則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但經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
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
三、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與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
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依第一款規定推薦。
III.各投票所、開票所之主任監察員由該投票所、開票所之監察員互選
之,其未能決定者,以抽籤定之。
IV.候選人或政黨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
投票、開票監察工作。但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不得
全屬同一政黨、主任監察員及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且監察員
不得全屬同一政黨推薦。
V.各投票所推薦監察員不足額時,由選舉委員會公開招募遴選年滿十
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派充之。
VI.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之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Q:如果本次選罷法第 59 條修正案順利通過,對監票者聯盟的影響是?
A:如果選罷法第 59 條修正案能順利通過,則所有參與直轄市長、縣
市長選舉的候選人都能推薦監察員進行內監工作。若其中有候選人
願意開放監察員推薦名額給本聯盟的志工,本聯盟內有意願的志工
就可以參與內監工作,對本次選舉進行更深入、完整的監督。
至於外監工作(架即時轉播系統、開票系統等)則依原計畫進行。
當然,因為選擇參與內監的志工原本都是外監志工,所以本聯盟必
須依據轉任內監的志工人數來補足外監志工人數。
Q:萬一選罷法第 59 條修正案無法通過,對監票者聯盟的影響是?
A:倘若選罷法第 59 條修正案無法通過,則依據現行法令,只有國民
黨、民進黨、親民黨、台聯等四個政黨才有資格在他們有推派直轄
市長、縣市長候選人的縣市推薦監察員。而本聯盟則必須與前述政
黨合作,本聯盟的志工才有機會參與內監工作。
依照目前各政黨所表現的合作意願及參選狀況來看,可以確定的是
本聯盟的志工將沒有機會在臺北市進行內監工作。至於其他縣市則
要看前述四個政黨的參選狀況及其合作意願而定。
至於外監工作則不受影響,會依原計畫進行。
當然,因為選擇參與內監的志工原本都是外監志工,所以本聯盟必
須依據轉任內監的志工人數來補足外監志工人數。
Q:如果想追蹤監票者聯盟的動態或加入擔任監票志工,該怎麼做?
A:若想了解本聯盟的動態,請利用以下管道:
聯盟網站:http://www.observers.tw
FB 專頁:http://0rz.tw/FB49r
FB 社團:http://www.facebook.com/groups/twobservers/
若想加入志工,請進入聯盟網站後,按「加入監票者聯盟」填表。
Q:最後,對於蔡正元在 7/30 內政委員會的發言,聯盟的回應是?
A:全國1.5萬個投開票所,每增加1名監察員要花1500元,可以幫多
少小孩買牛奶?
如果因為監察員的遴派不合理,導致不該當選的惡質候選人靠作
票當選,然後把國家社會搞得民不聊生,會造成多少小孩從此喝
不到牛奶?
中央政府總預算裡並沒有一筆叫買牛奶預算,就算有會拿去買牛
奶的預算,也沒有人提案說要用這些預算來支付監察員支出。搞
不好每增加 1 名監察員,政府就會少花點錢做違法置入性行銷。
而如果之後真有立委敢提案說要拿小孩的牛奶錢來聘監察員,相
信關心兒童福利的蔡委員一定也會大喊「我就是要反對」的!
這是柯文哲自肥條款,國會為什麼要繞著柯文哲轉?
臺灣不是只有臺北市,無黨候選人不是只有柯文哲。國會裡繞著
柯文哲轉,只看到柯文哲的,應該只有蔡委員一人。
另外,單就臺北市而言,若修法未過則只有連勝文獨自在肥。所
以這其實是「與連勝文共肥條款」。
以前的無黨籍候選人都沒有質疑沒有監票員不公平,沒有的話,
就表示中選會選舉很公正!
如果蔡委員對中選會的公正性如此有信心,可否代表貴政黨公開
承諾在本次選舉不推薦任何監票員,以表達對中選會公正性的支
持與信任?
除非貴政黨深信中選會選舉並不公正,否則應該會樂意承諾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