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引渡返台 林克穎提上訴
〔中央社〕酒駕撞死送報生的英商林克穎6月被英國愛丁堡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須引渡回台
,8月初蘇格蘭司法部長批准後,林克穎今天透過律師提出上訴,引述3項理由反對被引渡
回台服刑。
林克穎使用友人護照潛逃回英國後,中華民國與英國政府破天荒去年10月16日簽署「關於
林克穎引渡瞭解備忘錄」,次日愛丁堡警方逮捕林克穎,愛丁堡地方法院經過數月審理,
主審法官馬凱弗(Kenneth Maciver)6月11日宣判,林克穎必須引渡回台服刑。
蘇格蘭檢方於8月1日通知台灣,蘇格蘭司法部長麥克艾斯吉(Kenny MacAskill)認為台
灣可視為英國2003年引渡法規定的第2類領土「非歐盟國家」,林克穎引渡案可以適用,
並認為林克穎所提的理由無法說服他駁回判決,根據法規內容,也沒有任何禁止林克穎引
渡回台的理由,同意馬凱弗的判決,將林克穎引渡到台灣。
林克穎今天透過律師提出上訴,引述3個理由,包括質疑台灣的法理地位,批評台灣法院
未給予他公平審判,及在台灣服刑有生命安全威脅等。
林克穎的律師稍後必須向位在愛丁堡的蘇格蘭高等法院提出相關上訴證據,法官馬凱弗與
司法部長麥克艾斯吉也必須向高等法院提出,判決林克穎引渡到台灣的依據,高等法院將
再擇期開庭審理,但目前日期未定。
英國司法採三級三審制,本案在一審已進行事實審理,蘇格蘭高等法院的二審將著重在法
律審,所需時間估計會比一審短,全案有可能上訴到英國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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