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屋買賣的時候,水電瓦斯等費用是由代書前去各營業處變更屋主登記,而當期費用的分
攤方式,由代書依據上一次費用金額,以交屋日切割,依比例由賣方交付給買方,之後就
都由買方付費。這是很合理的處理方式。
但是最近小魯注意到一件事,就是台電仍在交屋後寄發繳費通知給賣方,經代書了解的結
果,原來台電寄給買賣雙方各一份相同的繳費通知。
小魯不曉得這種方式的用意在哪裡?交屋以後公用費只跟買方有關,賣方毫無關係。或許
有些賣方是大戶,手頭數十戶房屋,看到繳費通知就照實繳錢,也沒細看到底是哪一戶房
屋,台電就可以多收一次電費。不然寄發兩次通知有何功用?也許手頭上有無數房地產的
溫拿應該不會計較這點小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