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當事人(陳姓選手)的朋友,我想說明一些,原告方及媒體立場一面倒的情形下,他
們沒透露的資訊。
1. 此案是一個特例,被告看不到不全是視力問題,因為是「事故」而非病變造成的,當
然這個事故也是拜原告施老師之賜。
以這位當事人來說,是影像傳送到後端大腦皮質的部分出現狀況,跟一般造成失明的白內
障、青光眼病症不同,檢驗方法當然不會一樣。但顯然原告隱藏「腦傷」這個事實,把焦
點轉為眼睛狀況。
2. 媒體報導「在校根本活蹦亂跳,不需使用柺杖輪椅等輔具,還參加運動會表演跳舞、
教小學生打球等」、「真的重度視盲者,頂多在熟悉地點、環境中走動,不太可能因為眼
盲前訓練有素,眼盲後還能照常打球、跳舞。」
對我身邊許多盲人朋友而言,這是十分普遍尋常的情形,例證太多,稱不上什麼特殊能力
。
原告認為腿沒斷的盲人在生活中需要拿「柺杖」、坐輪椅,但事實是,除了傷復期間需依
賴輪椅等輔具,盲人當然可以正常行走。一般人到醫院檢查或開刀等等,會有人推輪椅過
來給你坐,也是很平常的事吧。
原告提出這些似是而非的論述,除了扭曲事實,其實根本算不得證據。
3. 照原告認知,盲人不能會跳舞、教小孩打球,更不能自己本身會打球。
但這星期日,我才剛和一群盲人一起打過球。不僅如此,我和我的盲人男友經常玩傳接球
遊戲,球是壘球一般大小,當然是不會發出聲音的。只要找到方法,許多事例可以顛覆你
的直覺。
4. 盲人棒球不能證明真盲或偽盲,只能從揮棒動作、防守能力,作為判別先天、後天失
明或是弱視等的參考而已,請注意是參考而非絕對。(以盲人棒球來說,普遍後天失明、
弱視者打擊動作較佳,先天失明的人防守能力較佳。)這項運動是為視障朋友設計的,但
明眼人一樣可以參與,因為上場的野手無分視力都要戴上眼罩,明眼人沒有任何優勢。
順帶一提,外界對於視障朋友常有各種想像,因為不了解而質疑他們的能力。
我另一位全盲朋友也有這樣的困擾,航空公司竟要求他必須有人陪同到機場,才能申請協
助!無奈的他,只好和情義相挺的朋友先約在機場門口碰面,再讓他「帶」進去啦。
盲人能否考取教練證?我的另一位全盲朋友也考過一張健身教練證。不同於常人的是,他
是挑戰過各種婉(ㄉㄧㄠ)拒(ㄋㄢˊ),堅持報考之下才拿到的。
最後分享一位朋友寫的文章,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