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刑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但書規定:『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
、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根據"柯"目前於媒體上所得知之犯罪事實,僅有於國外施用毒品
的部分,因此依法是不受我國刑法所拘束。
2.然而我國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知有犯罪之情事,應主動偵辦及調查之原則,
等到"柯"返國後,一樣要接受偵辦,調查是否有其他犯罪事實,若無則不起訴處分
反之,則依法起訴。
3.結論:因此目前檢察官僅要偵辦"柯"之犯罪情狀,並非大家所誤解的 "一罪二罰"
以上是鍵盤法官的推論,如有錯誤請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