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去嘉義走了新港香藝那條綠色隧道往江厝店接嘉義市、不然平常都是走高鐵橋下居多~回來北港時手機上網PTT才發現高鐵橋下發生車禍…(R.I.P)
看了許多報導因大家幾乎不在現場、責任尚在釐清~姑且先不說誰對錯!常開的人應該都知道台37應該是幹道(閃黃燈)、旁邊橫向應大多是支道(閃紅燈)~如依照上次跟人碰撞的情形應該是是37法則、如依照這種案例機車駕駛者無照駕駛違規在先~責任為91?汽車駕駛因過失致死但因對方無照是否可以免除?
PS:在FB的奇摩新聞這篇姐姐感覺還滿正的XD一個人出來戰全部還叫人家有意見都密她…ㄎ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