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保險法107條增修法案為
(一)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
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
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二)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
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
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三)考量其他法律可能對未成年人等投保死亡保險另有規定,為利各部會政策推動,爰
於第5項明定「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簡單說 當初會增修此條文是 擔心 有不肖的父母 故意給孩子保鉅額保險
然後害死孩子 詐領保險金
但因為這條增修條文 現在復興航空尚未滿15歲的孩子身故沒有保險金可領
以無罪推定原則來看 這條增修條文實在很不合理
哪有因為 "擔心" 父母會因保險金而想犯罪 所以不給領死亡保險金
那是不是 "擔心" 強姦犯看到短裙會忍不住 所以要修法不準女生穿短裙???
感覺就是背後有故事才會修這條法 很想知道當初是哪位大德提案修法的
請問有這個八卦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