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新聞一開始出來就有稍微在關注,因為最早自由時報吳仁捷記者的那篇報導
就覺得有諸多不合理的地方
後來有個網友找到監視器畫面~
其實仔細看看畫面就知道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YgsUGfXAio
這個媽媽在40幾秒到50幾秒間,
其實一直在摸安全帽內襯or在調安全帽帶子(太模糊了看不清楚)
但從這動作,其實正常人絕對可以發現那不是自己的安全帽
何況她還撫摸(?)了那安全帽良久
說拿錯實在說不過去
除非胃癌會影響視力或判斷能力,這就留給醫學專業的鄉民來解釋
其實我是想說,
一開始大多的輿論都是覺得這媽媽跟孩子處境堪憐,失主應該得饒人處且饒人
那麼大家其實可以思考
偷竊罪這種只涉及個人財產法益的犯罪,是否有必要一定歸為到非告訴乃論罪?
(也就是大家俗稱的公訴罪,其實沒有這個詞啊!XD)
現在社會大環境不好,我們常常可以看到那種"真.其情可憫"的偷竊案
也常常,即便失主or受害者願意原諒
但只要已經報案,做了筆錄
因為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就一定必須經過送案地檢署這個流程
即使最後檢察官通常會因為犯意不足.微罪或念及初犯等等原因不起訴或緩起訴
但還是司法資源的一種浪費
對"真.其情可憫"的人來說心理也是一大負擔
當然,偷竊罪從非告訴乃論之罪畢業(?)的話,也可能有其他後果
例如會不會被害者反過來敲詐對方一大筆和解費等等
(但即使現在也是會有這種情形啦...)
anyway這議題在法界也爭論一陣子了
大家也可以去思考看看
沒想到繼YA哥事件之後,我還能再跟上一篇風向驟變的安全帽事件啊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