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呂昭隆、蕭博文/台北報導】
前陸委會副主委張顯耀被控洩密,外傳國安系統早在3年前對其他對象實施「國安監聽」
時,發現張涉及洩密案,因此將監聽譯文交給陸委會處置。
一位資深的情治官員表示,情報監聽開的監聽票,有一定的期限,是用「月」為單位,不
可能用「年」做單位,更不可能持續監聽3年。
法界人士也質疑,倘若傳言為真,府院高層豈可能不知還委以張兩岸談判代表重責大任,
又若國安監控完整,專責偵辦外患罪的台灣高檢署,豈有拒絕收案之理?
據了解,3年前,由國安局長親自核發的情報監聽票,執行的約有30餘件。至於這30餘件
情報監聽是否包括張顯耀,由於涉及機敏,外界無從得知。
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除一般針對刑案的監聽工作,另有避免國家安全遭受危
害而發動的「國安監聽」,亦即由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的國安局長核發通訊監察書,並
經高等法院同意後實施監聽,每次監聽期限為1年,若有必要得聲請續行監聽。
據了解,國安局近年只進行情報監聽,不碰犯罪監聽,也就是只對有共諜嫌疑者由局長核
發監聽票,交由檢調執行監聽調查。
扁政府時期,平均1年核發100多張情報監聽票,扁卸任前降到只剩60餘張。
馬政府上任嚴禁非法監聽後,國安局3、4年所核發的情報監聽票,只有30多張,是民進黨
執政時期的一半。
法界人士指出,若國安檢調機關確已監聽張顯耀一段時間,理應掌握充分洩密事證而暗中
啟動調查,何況國安監聽內容多是鎖定內亂外患情資,但從陸委會、調查局曖昧不明的說
法及高檢署退件的動作研判,是否真對張監聽多時,不無疑問。
另方面,如果國安系統確從國安監聽察覺張顯耀有洩密對岸之嫌,情資勢必直達天聽,包
括國安局長、國安會祕書長、總統都會即時掌握;但張顯耀卻通過忠誠考核,3年內升任
陸委會特任副主委、兼任海基會副董事長,甚至擔綱兩岸談判首席代表,過程極不合常理
。
情治官員表示,情報監聽都有時限,不可能拿到監聽票後,就一直掛線,掛了3年還不下
線,不但不可能,掛這麼長的時間,檢調也不可能同意。
http://news.msn.com.tw/news3855511.aspx
4.備註:鬼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