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有服滿11個月義務役役期 但未當過替代役 未受過新訓
但就這篇邏輯而言,替代役男歸內政部管理,那新訓管理人員是否也都要是內政部人員?
(對相關法律不是很懂 純討論/請教)
又或是替代役的法源是兵役法 因兵源過剩所以轉服替代役,管理權責由國防部
移轉給內政部,那新訓時期的身分是否該算是軍人?
另外,不管是替代役還是義務役,都是被國家剝奪人權、時間的弱勢群體
彼此互戰眼界會不會太小了點? 國家對於服役的公民照顧程度低落卻不去吵
國家對於未服役人員卻不要求以其他方式補足公民盡義務之公平性
例如強制公共服務時間、稅收...等等,都可以設立相關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