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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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名多所國立大學教授、副教授和研究機構研究員,2011年間向國科會、國衛院申請專案
研究計畫後,涉嫌與新北市國揚儀器公司業務員勾結,拿不實發票或浮報器材金額核銷研
究經費案,彰化檢方都依共同貪汙罪起訴;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採取最高法院的統一見解
,認定教授和研究員不屬刑法上公務員,全部改依商業會計法、詐欺取財罪分別量處2到3
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合議庭法官指出,因涉案的教授、副教授和研究員共17名,都坦承提供不實發票核銷經費
,構成違反商業會計法罪,應無再犯之虞,都諭知緩刑2年,應支付2到10萬元給公庫,並
應在緩刑期間參加3場次法治教育。
國立中正大學曾姓教授未參與專案研究計畫的採購事宜,只是提供相關資訊給學校,合議
庭法官認為檢察官指控構成貪汙罪的事證顯有不足,成為唯一獲判無罪的涉案學者。
唯一被認定構成詐欺取財罪的學者,國立彰師大陳姓副教授因挪用研究經費購買筆記型電
腦,並占為己用,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