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憲法 人民有服兵役的義務
但卻只限縮給成年男性 不管當義務役 替代役都好 好啦12天補充也好 至少都去當完了
但之外的人民呢?包含免役男子 和女性
免役ok?但至少要支付國防特別稅捐
義務替代一個月約6k 一年算72000就好 免役者最少每月繳一筆稅 為期一年 總數不用7w2
至少要1w就好 當然都可以再討論 或是稅捐之外的補償方法
為何憲法規定的人民義務 限縮給成年男子後 就沒了呢?你要拿什麼解釋文出來護航可以
但你覺得這真的合理嗎?就算當一年義務或替代役
對服役者都是很大的義務 期間受到的權力侵犯就不討論
為何其他免役人(男女) 好像生來就沒有這義務卻不用負擔任何的補償措施?
我外島義務役 覺得義務替代役在這邊戰真的沒意義 不管怎樣好歹都是有去盡義務的人
這只會讓免役的男女看戲 隔山觀虎鬥 甚至覺得你們很幼稚
義務或替代役或許都有該檢討的地方 但最先應該檢討的絕對是免役這一塊(包含男女)
大家可以理性的討論看看
不過沒意外的話 應該會被女權團體狂噓
對了 如果是真的有重大身體傷痛或是嚴重家庭因素免役男子 我是沒有意見的
有沒有免役卻不用負任何補償措施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