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是新聞了,光能簡單找到報導的就可追到民國六十九年
【1986-01-17/聯合報/05版/】
餿水油案自食惡果 二十二人判處徒刑
兩名負責人並被宣付保安處分 刑滿後再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板橋訊】
曾引起消費者恐慌的餿水油案,台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昨天宣判,廿二名被告分別被依詐
欺罪判處一年半至七年不等的徒刑。其中德泰油行負責人林德卿及加工廠負責人陳展土、
謝允展,同時被判服刑期滿後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廿二名被告均被以連續詐欺或幫助詐欺的連續犯加重二分之一刑期論罪,林德卿被處有期
徒刑七年,並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謝允展處刑六年,強制工作
二年;陳展土處刑四年六月,強制工作二年;推銷餿水油的林焜榮四年六月、司機江俊雄
四年、販賣餿水油的徐忠義及推銷餿水油的許志明各三年六月;養豬戶陳太陽、陳通及煉
油工陳生、陳本、油商蔡裕川、蔡桑梨、林百松、陳萬勤、蔡再發、楊英斌、張火鑾各二
年;林甲煌、花金龍、蔡金明、蔡錦變各一年六月。另合茂實業公司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
,製造、販賣部分各處罰金新台幣十二萬元,應執行廿二萬五千元;馥芳香料公司處罰金
新台幣十二萬元。
判決書指出,林德卿於六十九年間起雇用司機江俊雄,向陳太陽、陳通及各處不知姓名的
養豬戶,以每桶五十加侖二千五百至二千八百元的價格,蒐購餿水浮油後,由江俊雄或另
雇良友交通公司車輛,運往桃園縣龜山鄉陳展土經營的馥芳香料廠;去年四月間又將部份
餿水油運往台北縣樹林鎮謝允展經營的合茂公司提煉每公斤給付加工工資三元二角,由煉
油工陳本、陳生脫色、脫酸、脫臭,製成再生油。成品由林德卿的兒子林焜榮、侄子許志
明及江俊雄推銷,以低於市價每台斤十八至十九元的價格,賣給油商蔡裕川等十一人。
蔡裕川等油商每月向林德卿以低價進貨總計約一萬台斤的再生油後,再羼入嘉新、福壽牌
沙拉油中出售,或和花生油混合後,以花生油的名稱銷售給一般家庭、餐廳及工廠伙食團
。
謝允展見林德卿銷售再生油有暴利可圖,去年五月起,也向林德卿買再生油販賣給油行,
並向曾在馥芳香料公司任業務經理的徐忠義,以每桶五十加侖三千三百元價格,每月購買
四十桶餿水浮油,自行加工提煉後,銷售給台中以北地區的油行。
徐忠義是在離開馥芳香料公司後,自行在樹林鎮闢建餿水收集場,專門將餿水加熱後,採
取表面浮油販賣給林德卿、謝允展加工。
判決書指出,林德卿向客戶詐稱再生油是次級黃豆油,以致色澤較深;負責推銷、送貨、
收款的林焜榮、許志明、江俊雄三人,在客戶提出質疑時,詐稱是次級品,再精製就是一
般沙拉油,品質絕無問題;而油商蔡裕川等人經營油行多年,理應知道林德卿所售再生油
色澤不對,並有雜質沈澱、凝結等異常現象,卻仍羼入其他油類銷售,欺騙消費大眾圖利
色澤不對,並有雜質沈澱、凝結等異常現象,卻仍羼入其他油類銷售,欺騙消費大眾圖利
,所辯不知再生油是餿水浮油提煉的,也未混充其他油類及對人體沒有傷害等,有扣案成
品經衛生署鑑定證明含有其他油脂,非單純油品,且酸值超出國家標準,依文獻記載長期
使用對人體有害,辯詞不足採信,犯行足以認定。
昨天宣判後,除原交保的陳通、陳太陽、陳本,其餘十九名在押被告的辯護律師均分別申
請交保,但都被駁回。
【板橋訊】餿水油案主謀林德卿、謝允展及陳展土三人昨天除被判刑外,還被宣一處保安
處分強制勞動工作,案例相當少見。
根據刑法第十二章保安處分第九十條規定「有犯罪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或因遊蕩、懶惰
成性而犯罪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處分時間為三年以
下。」但一般推事在量刑時,往往基於寬諒、悲憫心懷給予被告自新的機會,很少引用這
一法條將被告宣付保安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