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此是1944年2月2日"新華日報”之社論 還是繁體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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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權是不是能夠徹底地、充分地、有效地運用,與被選舉權有無不合理的限制與剝奪,
具有著不可分離的密切關係。本來,廣義地說,選舉權就包括被選舉權在內。有選舉權的
運用,就必有被選舉的對象。因而有選舉權存在,就同時,有被選舉權存在。如果被選舉
權受了限制,則選舉權的運用,也就受了限制。具體地說,假使某些人民被剝奪了被選舉
權,則有選舉權的人就不能去選舉他們,因而選舉權的運用,也就受著限制了。所以真正
的普選制,不僅選舉權要「普通」、「平等」。而且被選舉權也要「普通」、「平等」;
不僅人民都要享有同等的選舉權,而且人民都要享有同等的被選舉權。除了「精神缺陷」
或「被法院判處褫奪公權」的人們,以及漢奸外,任何人的被選舉權都不應該被限制、被
剝奪。不僅不應該以資產多寡、地位高下、權力大小為標準,而且也不該以學問優劣、知
識多少為標準。
唯一的標準就是能不能代表人民的意思和利害,是不是為人民所擁護,因而也就只有
讓人民自己去選擇。如果事先限定一種被選舉的資格,甚或由官方提出一定的候選人,那
麼縱使選舉權沒有被限制,也不過把選民做投票的工具罷了。
哇靠看來中共很了解民主政治是怎麼回事耶 寫得有模有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