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entplayy (肯特普勒)》之銘言:
: 記得很久以前聽過一個故事,不知道是國內還國外
: 有個人因為犯下殺人罪而警察逮捕,當時屍體被主謀宣稱已經殺死棄屍不知道在何處。
: 於是全案很快就落幕,犯人也因此被捉去坐牢。
: 期滿釋放出來以後,過沒多久他又殺人了,但是後來卻無罪釋放。
: 原來是他在路上走時,發現原來當初他殺死的那個人並沒有死,隱姓埋名的在別處生活,
: 當他發現後便再把他徹底給做了。
: 因為他當初已經為了"殺死這個人"罪服刑過了,所以被判無罪。
: 請問這是有可能的嗎?
我只知道雙胞胎如果只憑DNA當證據,
兩個互相推來推去後,
最後會因為無法判定誰是真兇,
在無罪推定原則下, 兩個都會沒罪...
台灣司法有很多類似這種逃避死刑的技倆,
找個幾人來輪流背罪,
東轉西轉, 讓訴訟書越堆越高,
偏偏台灣法律的訴訟就是故意要給你都用文字來寫...
(幾乎沒看過訴訟書在畫關係圖的)
最後搞到證據不足...
而且法律這種東西又不能用邏輯來直接推定,
如果P能推到Q,
那邏輯上來說, P成立, Q就會成立.
但放到法律上來說,
P成立要打一次官司,
P推論Q的過程要打一次官司,
Q是否因此成立要再打一次官司.
每次開個新案,
過去全部的卷宗都要再調出來看,
導致最後P成立而Q成立的結果還可能要再打一次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