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種事
最高只能罰300萬(另一條法律好像是5000萬)
這對小老百姓有用
對比較大的企業根本沒用
為什麼不罰固定金額+營業額比例
為什麼出這種事
那些企業還是活得好好的
雖然司法調查要時間
但政府手上不是沒有武器
比如派稅捐處 環保局 勞動檢查員去那邊24小時盯人
讓那些企業很難做下去
為什麼出事了都是別人的錯
難道這些企業沒有監督責任嗎
他們都不用派人去巡查上游的工作環境嗎
一分錢一分貨
頂新是做油的 最好不知道一桶油成本是多少
為什麼台灣有些企業視商譽為無物
就連日月光這種大公司也在那邊亂搞(廢水事件)
看看台塑是怎麼在美國被罰的吧
原本也是罰不怕
後來被罰到不敢在美國亂搞(罰金是前幾名)
但在台灣 有沒有亂搞
大家心中自有一把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