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諺「沒吃過豬肉,總要看過豬走路」,即使沒有親手寫信,也得要看過別人寫的信。
當然,要把一封信寄出去,得在信封上寫明收/寄件人名稱、
收/寄件人地址與郵遞區號,並貼上與符合投遞方式的等額郵票,
郵局才會受理寄件並投遞給收件者。
以台灣信件而言,收/寄件人地址都要從頭到尾詳細寫明,
如「XX縣(市)XX鄉(鎮市區)XX(村里)XX路XX段XX巷XX弄XX號XX樓之XX XXX收/啟」
但在某些情況下,為求簡便,寄件者會把地址上的一部份資訊進行省略的動作,
如寄往省/直轄市就不寫XX區,如台北市XX路XX號、新竹市XX路XX號;
但除了台北市以外,其他四都升格後,由於其餘四都兼併了鄰近的鄉鎮市,
因此得要在寫明台北市以外四都的地址時,加上某某區,
如高雄市三民區、高雄市那瑪夏區(還好原住民正名運動解決了「兩個三民區」的問題)
台中市大安區、台中市北屯區等等;另外也可以解決不同區相同路名的註記問題,
如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台中市沙鹿區台灣大道、
台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等等。
除了寫信時把省/直轄市各區名稱省略外,還有寫信時把各鄉鎮市區下的村里名稱省略、
或者寫信時把台灣省或福建省(適用於寄往金馬)這些字眼省略掉的情況,
有沒有寫信時把地址資訊上某些省/直轄市下轄各區名稱省略掉的八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