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學德國人認真過活、享受生活開始

作者: bota (llll)   2014-09-08 00:48:05
※ 引述《dan310546 (00)》之銘言:
: (1)所有德國人均享有不攜帶武器進行和平集會的權利,集會目無需事先通告或批准。
: (2)對於露天集會的權利,可製訂法律或根據法律予以限制。
: 真的車尾燈都看不到..
看不到車尾燈??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
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
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
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本人或
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
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
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九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三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十六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十七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十八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十九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二十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
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
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第一百四十二條 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
計民生之均足。
第一百四十三條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
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
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
民共享之。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
,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第一百四十四條 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
由國民經營之。
第一百四十五條 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
以法律限制之。
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
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
第一百四十六條 國家應運用科學技術,以興修水利,增進地力,改善農業環境,規劃土
地利用,開發農業資源,促成農業之工業化。
第一百四十七條 中央為謀省與省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貧瘠之省,應酌予補助。
省為謀縣與縣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貧瘠之縣,應酌予補助。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
第一百四十九條 金融機構,應依法受國家之管理。
第一百五十條 國家應普設平民金融機構,以救濟失業。
第一百五十一條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之國民,應扶助並保護其經濟事業之發展。
第四節 社會安全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第一百五十三條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
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第一百五十四條 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
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五十五條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
,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第一百五十六條 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
策。
第一百五十七條 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第五節 教育文化
第一百五十八條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
科學及生活智能。
第一百五十九條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第一百六十條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
府供給書籍。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
,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
第一百六十一條 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
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
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
第一百六十四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
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
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第一百六十五條 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
時提高其待遇。
第一百六十六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
第一百六十七條 國家對於左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 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二 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三 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
四 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
作者: chen20 (sOnE)   2014-09-08 00:48:00
第一個??????????
作者: cloud7515 (殿)   2014-09-08 00:49:00
對照現實 那第一行的法條還真是諷刺
作者: emptie ([ ])   2014-09-08 00:51:00
第一條現在看來格外諷刺……
作者: dan310546 (00)   2014-09-08 00:52:00
啊 有19條啦 是我只貼8條
作者: roea68roea68 (なんもかんも政治が悪い)   2014-09-08 00:57:00
喔 好棒棒
作者: tsioge (一段新的開始!)   2014-09-08 00:58:00
條數多就贏,這邏輯....
作者: dan310546 (00)   2014-09-08 01:00:00
看看同一項目的內容就知道周全是甚麼啦
作者: picar0504 (picar)   2014-09-08 01:01:00
也可以把18條都塞在一條裡面阿XDD
作者: lolic (lolic)   2014-09-08 01:02:00
還有比誰多就比較好歐xDDDD
作者: paleomort   2014-09-08 01:05:00
你敢講比條數多,你要不是反串,就是知識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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